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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張曙光花280萬為情婦買房 情婦身份曝光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0-18 08:59:00


 
  退贓積極免於一死

  法院認為,張曙光所犯受賄罪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被調查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張曙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張曙光聲音洪亮地回答“聽清楚了”,隨後被帶下法庭。

  根據規定,張曙光有10天的上訴期,如果想上訴,可通過一審法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訴。法院表示,張曙光拿到判決書時表示不上訴。

  細節認定

  檢方指控索賄情節未被采納

  法院查明張曙光受賄的事實共有13起。檢方在指控時,曾認為其中有一起是張曙光索賄。指控稱,張曙光於2005年至2009年間,先後3次向今創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戈建鳴索取錢款800萬元。

  公訴人稱,張曙光此前寫的認罪材料裡承認是索賄,並認為張曙光存在索賄行為,建議法院依法從重處罰。張曙光解釋說,他在寫材料時只顧深挖自己罪行,認為索賄受賄是一回事,都是拿人家的錢,不知道兩者的區別。

  法院審理後查明,在張曙光向戈建鳴提出需要用錢之前,戈建鳴確向張曙光作出“要用錢就找他”等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視為事先主動提出願意給張曙光財物的概括表示,張曙光在此情況下向戈建鳴提出需要用錢及具體用錢數額,不屬於索賄。法院認為檢方指控該起事實為索賄不當,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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