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認定其不構成自首?
黃霞:經查,吉星鵬在父親報警、母親出門呼救後又繼續實施了捅刺被害人的犯罪行為。雖然其最終留在現場,但其明知報警後仍然繼續實施犯罪行為,表明其沒有徹底放棄犯罪、防止危害後果擴大的意願,故不符合自動投案主動性和自願性的實質要求,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其行為不構成自首。
為什麼判死緩並限制減刑?
黃霞:吉星鵬僅因聽信傳言而懷疑被害人不忠,持菜刀、水果刀砍切、捅刺被害人數十下致其當場死亡,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於本案系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犯罪,結合具體案情,可以對被告人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同時,考慮到吉星鵬故意殺人手段特別殘忍,且未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故本院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什麼情況下適用限制減刑?
黃霞:限制減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內容,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該條款,限制減刑的適用主體有三類:一是被判處死緩的累犯;二是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三是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具體到死緩限制減刑的執行,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中專門增加了一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這個規定說明限制減刑的罪犯仍可減刑,但要保證最低的服刑期限。
據此,被判處死緩限制減刑的,在判決生效後至少要服刑22年,而且判決生效前羈押的不能折抵刑期。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