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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國安法須有法必依 外國政客不應雙標
http://www.CRNTT.com   2021-01-13 00:18:10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12日會見傳媒
  中評社香港1月13日電(記者 沈而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12日會見記者。在回答警方國安處拘捕戴耀廷等人的提問時,她作出三點原則性回應。

  第一,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有人認為某些人有一個政治理念,或者曾經採取過某些行動,就可以免除受法律制裁,這不是法治精神,亦不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沒有人會在法律之外。

  第二,很多評論都將這件事件跟他們過去不斷抹黑的國家安全法拉上關係。她要重申,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經過《基本法》第十八條的程序列入了附件三,在香港公布實施,所以國安法是香港的法律;既是香港法律,當然是有法必依,否則這條法律就形同虛設。

  第三,希望外國政客尊重每個地方、每個國家內部事務的自主權。另外,亦希望他們放下雙重標準。用對待自己國家內部事務的立場態度標準來看待其他國家地區的事件。

  林鄭月娥亦談及宣誓問題。她指出,在《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中有明確、清楚的宣誓要求,但第一百零四條的宣誓範圍是比較狹窄的。《香港國安法》中的宣誓要求是比較闊的,如第六條的公職人員。香港的法律對公職人員有很多種解釋,特區政府仍在清晰釐定公職人員的範圍。區議員及選舉委員會委員應該優先被視為公職人員,因此需要按國安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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