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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人大釋法符合“一國兩制”憲制秩序
http://www.CRNTT.com   2023-01-01 00:21:33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1月1日電(記者 陸文煜)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歡迎並且全力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47條進行的解釋。梁美芬表示,釋法豐富了香港的法治建設,彰顯香港國安法在相關條文的立法原意,完全符合香港法治精神及“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香港國安法是一條全國性法律,透過基本法附件三直接適用香港,因此,其立法原意必須要看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法院對某些條文的理解與真正的立法原意有出入,特首李家超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以釐清日後在相關執行機制,是履行其職權,值得支持。

  梁美芬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有關提請進行釋法實乃履行其憲制責任,這是中國憲法第67條第四款以及香港“國安法”第65條清楚訂明的,不容質疑。這次釋法提及的14條及47條寫得十分清楚,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主要是把相關條文立法原意作出清晰指引。

  梁美芬表示,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國安法第14條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安委的職權,其中第二款提及國安委有權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而香港國安委有關國家安全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她稱,其實這些內容早已清楚寫在香港國安法第14條。瞭解大陸法系或普通法系的人士應該知道,全世界在法院審訊對涉及有關國家安全或國家事權以及國家行為的審訊時不會行使審判權,因此這個規定並不是香港獨有的,完全符合“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及法治精神。

  梁美芬談到,此外,就香港國安法第47條提及當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及國家機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問題發出的證明書,實際上這一條的立法原意已經在條文當中寫得很清楚。類似的機制,在基本法第19條亦有提及,香港法院在國家行為的審訊中不享有管轄權。她認為,指出的是這些關於國家行為、國家安全及國防問題的案件在很多普通法案件中,法院都不會行使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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