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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鵬:國安立法穩定社會 青年可重新出發
http://www.CRNTT.com   2020-07-15 00:15:39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大律師吳英鵬。(中評社 沈而忱攝)
  中評社香港7月15日電(記者 沈而忱)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大律師吳英鵬日前對中評社表示,《港區國安法》為香港經濟和社會帶來穩定,讓香港重新參與國家的發展,《港區國安法》也為香港青年創造了一個穩定的求學、就業和發展環境,年輕人應當把握時代機遇,重新出發。

  在上周舉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發》法律論壇上,吳英鵬提到,香港在殖民地時期就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例如叛國罪,但是香港從來沒有法律禁止顛覆國家政權,所以本次《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就設立了顛覆國家政權罪。《港區國安法》第二節的“顛覆國家政權罪”主要保護的是國家安全中的政治安全,核心在於政權安全和制度安全。

  “中央在立法時考慮了香港的現實狀況,做出了特殊的安排。”吳英鵬說,與內地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相比,港版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門檻高了很多。在內地,只要是以顛覆政府為目的而進行了秘密謀劃活動,就可以構成本罪,手段包括暴力的和非暴力的,公開的或者秘密的,例如實行和平演變,顔色革命等。但是港版的顛覆國家政權罪,要求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的要求,門檻遠高於內地版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刑罰方面,除去“剝奪政治權利”,香港和內地對於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刑罰一樣。吳英鵬認為,刑罰之所以一樣,是因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是一樣的,一個國家只有一種國家安全,香港和內地維護的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那麼違反同樣的利益就要付出同樣的代價,這是人大立法公平公正的體現。

  吳英鵬續指,《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體現了內地先進的立法技術。以顛覆國家政權為例,在刑罰上,區分首犯和從犯,處罰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一般參加者三種類型,並且對三者區別對待,著重處罰首要分子,分別量刑,同時還設立不同刑種和刑期,且有設有最低刑和最高刑,立法技術上是靈活性和原則性的結合,實質上是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先進刑法思想。

  吳英鵬表示,《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能有效維護國家的政治安全,保障國家憲法所確立的制度,包括“一國兩制”不受破壞,保障國家和特區的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讓香港重回正軌。

  此外,吳英鵬在回答中評社記者提問時表示,《港區國安法》通過後,不少港獨組織宣佈解散,其成員宣佈退出,反映了新法律的具有實效性和必要性。《港區國安法》為香港經濟和社會帶來穩定,讓香港重新參與國家的發展,《港區國安法》也為香港青年創造了一個穩定的求學、就業和發展環境,青年朋友應當把握時代機遇,重新出發。

  《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6日刊憲。細則內提到的無手令搜證、移除危害國安信息、秘密監察行動等,有聲音認為是擴大警權、偏離人權。對此,吳英鵬分析道,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兩者之間需要有一個平衡,所以警方的執法應受到法律的規限。現在出現了新的形勢和新的情況,因此也需要新的平衡。考慮到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特殊性,有必要通過《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賦予了警察特殊情的執法權。但即使是特殊的執法權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警方仍然需要在法律的範圍內、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執法,並且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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