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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辦:香港的政治體制由其憲制地位所決定
http://www.CRNTT.com   2020-09-07 20:59:01


  中評社香港9月7日電/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發言人9月7日表示,近日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話題引起社會關注討論,林鄭月娥行政長官發表談話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而非“三權分立”。對此,我們表示贊同和支持,對於這個原則性問題,有必要明確予以澄清。

  發言人說,政治體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核心內容,體現了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規定了特別行政區內部的基本政治架構。對於如何正確認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自上個世紀八十年代香港基本法起草至今,中央有關部門權威人士和內地專家學者多有論述,明確指出香港政治體制無論在回歸前還是回歸後,都是“行政主導”,而非“三權分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可概括為:“三權分置、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長官代表特別行政區向中央總負責”。這些要素,構成了“一國兩制”下適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政權形式。在基本法中,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規定是清晰明確的,不存在灰色地帶。

  發言人表示,從基本法起草過程看,“行政主導”這一原則從一開始就已確立。在30多年前起草基本法時,中央明確提出,要借鑒香港原有行之有效的制度,更好地維護香港社會穩定和整體利益,這其中就包括港英時期“行政主導”的管治模式。鄧小平同志1987年在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強調香港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不適宜搞“三權分立”,這一指導思想已體現在基本法有關規定中。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是確保“一國兩制”全面準確貫徹實施的重要制度安排。

  發言人強調,基本法確立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地位所決定的。香港不是一個獨立政治實體,而是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其所有權力均來自中央授權。在“一國兩制”下,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中居於核心地位,是特別行政區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雙首長”,對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雙負責”。需要指出的是,“行政主導”與“司法獨立”並非對立關係,也並非只有搞“三權分立”才有“司法獨立”。英國的政治架構採取的是君主立憲制下的議會至上,若按一些人的邏輯,英國是否就沒有司法獨立了?基本法明確規定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香港回歸後法治指數全球排名始終位列前茅,都說明了香港的司法獨立是有充分保障的。只不過“司法獨立”不等於“司法獨大”或“司法至上”,不能以“司法獨立”之名擴大司法權,架空行政主導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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