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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漢清:三權功能分置但通過特首向中央負責
http://www.CRNTT.com   2020-10-21 00:23:35


“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政治體制研討會日前舉行(直播截圖)
  中評社香港10月21日電(記者 沈而忱)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胡漢清資深大律師日前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政治體制研討會上指出,香港作為一個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都通過行政長官向中央負責,因此香港是行政主導,但在功能上,權力分置是客觀存在的。

  胡漢清提到,按照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來判斷,香港不是三權分立,因為香港行政會議中的成員可以是立法會議員,有了雙重參與,在技術上不能稱為三權分立。但是香港分權的體制和司法獨立是客觀存在的,且在三權分立的概念中,從西方國家的經驗來看,最重要的便是司法獨立。

  香港國安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胡漢清表示,反對派對此大做文章,稱破壞了香港的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這不單單是不準確的,也是完全不合理的。他舉例道,英美普通法制度首當其衝的五個國家,包括英國、美國、加拿大、新西蘭、澳大利亞,他們的法官是怎麼產生的呢?在英國,英女王在首相的意見下委任,實際上是首相的權力;澳大利亞高級法官由政府局委員委任;新西蘭法官是政府在律政司的推薦下委任;加拿大聯邦法院法官是加拿大首相委任,省法官則由省政府根據司法推薦委員會的意見委任。唯一不同的是美國,美國聯邦法院法官由總統提名,聯邦參議員通過後委任,州法官則由人民投票、參議院選舉,以及州長根據人選委員會的意見委任。

  “在五眼國家中,除了美國的州法官部分由選舉產生,其餘都是由行政單位產生的。而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州法官又無權審理,因此,五眼聯盟內所有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都是由行政力量委任的。”胡漢清說。

  胡漢清進一步解釋道,香港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主席是首席大法官,成員包括法官、大律師代表、律師代表、民間代表等,委員會的首要任務是挑選合適人才,令香港的司法制度有效運作。例如香港一年有多起民事案件,包括公司法、海事法、家庭法等,當處理公司法的法官人數不夠時,委員會便優先去挑選熟悉公司法的高等法院資深大律師,由他暫任法官。因此各種名單肯定在委員會手中。
 
  胡漢清指出,審理國家安全案件對法官的要求比民事或刑事案件都高,因為國安案件涉及國家安全、涉及國家安全機構,往往需要閉門審理,法官要考慮到不僅僅是政府利益,還有公民利益,因此對法官的能力和背景都有極高的要求。

  最後,胡漢清表示,在中國憲法和基本法之下,香港是一個特別行政區。特區的特首常常被稱為“雙特首”,他不單是香港人的特首,也是需要中央政府負責的特首。特區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都歸於特首向中央負責,而不是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首席大法官分別對中央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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