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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一國兩制下三權最終話語權都在中央
http://www.CRNTT.com   2020-09-13 00:14:44


梁美芬(左二)昨日以“《基本法》下的三權制衡”為題發表演講。(直播截圖)
  中評社香港9月13日電(記者 沈而忱)香港立法會議員、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梁美芬12日在香港各界婦女聯合協進會主辦的講座中,以“《基本法》下的三權制衡”為題發表演講。梁美芬指出,在“一國兩制”的架構下,無論是行政、立法還是司法,最終的話語權都在中央。

  梁美芬表示,基本法體現了主權、高度自治和維持現狀三個原則。基本法第一條寫道,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體現了中國對香港行使主權。第二條寫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體現了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高度自治。第五條寫道,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這體現了維持現狀。

  梁美芬提到,由於中央享有香港的主權,基本法下的三權制衡有一個重要原則,就是一旦涉及到中央和特區的關係,基本法中都會寫明,中央享有最終的話語權。

  香港的立法權主要在基本法第十七條中體現。梁美芬解釋道,香港本地立法會通過的法律,一般情況下由特首簽署後刊憲,完成整個立法程序。為了避免香港踏出“一國兩制”的紅線,第十七條第三段寫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這說明香港的立法權是高度自治下的立法權,如果香港的法律違背中央和地方關係,或是違反國家利益等,此法律則無法生效。此外,第十七條亦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梁美芬提到,這也體現了中央和地方的關係,因為地方性法規報中央備案是全國省份都需要做的事。

  香港的行政權主要在基本法第四十八條中體現。梁美芬強調,第四十八條第八款需格外注意。第八款寫道,行政長官的職權之一是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她解釋道,中央政府可以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以維護中央的全面管治權以及香港的繁榮穩定,而行政長官必須執行。

  香港的司法權主要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中體現。梁美芬表示,基本法一百五十八條涉及對基本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段寫道,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她指出,普通法中對法律的解釋權力在法官,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做出解釋,香港有部分人認為,人大釋法干涉了香港的司法獨立,其實他們沒有正確理解中央和地方的關係。不過,同樣在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段寫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梁美芬認為,這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的信任,但香港法院釋法的權力不是絕對的,只局限於高度自治的範圍內,如果涉及到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時候,仍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

  “香港所謂的三權,都是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基本法內一有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關係,都會寫明由中央決定,或由人大釋法。”梁美芬總結道,所以無論是行政、立法、司法,中央都有最終的話語權。

  梁美芬指出,基本法中還有兩條條文比較明顯地體現了“行政主導”的概念。第四十三條第九款涉及立法會議員對行政長官的彈劾,這是立法對行政的制衡,但彈劾案提出後,仍需要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由中央決定是否罷免特首。另外,第七十四條寫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這也十分明顯地體現出行政權占據了主導地位。

  梁美芬談到,現時香港逐漸走入極端化,甚至有聲音認為,三權分工就是喪失法治。她表示,前者是一個政治制度,法治則主要涉及司法審判,兩者不能混為一談。行政主導之下,法院依然有獨立的審判權。

  此外,梁美芬亦提到,反對派計劃的否定財政預算案、癱瘓立法會等行為,都是不符合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因為這些行為讓香港陷入混亂,而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正是要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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