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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敏康答中評:香港三權非平行關係
http://www.CRNTT.com   2020-09-11 00:11:09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湘潭大學法學教授顧敏康(中評社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9月11日電(記者 沈而忱)近日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話題引起社會關注討論。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湘潭大學法學教授顧敏康對中評社指出,傳統的“三權分立”體制主要指美國的情況,其“三權”是平行關係,相互制約。而香港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通過特首來管理香港,因此說香港存在美國式的“三權分立”是不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根據《基本法》與香港的實踐,香港存在一種行政主導之下的三權制衡制度。

  顧敏康認為,回歸二十三年,社會仍然對此爭論不休,說明《基本法》的宣傳工作沒有做好,因為《基本法》起草者在制定時的目標十分清晰,按照鄧小平的講法,“香港不搞三權分立”。香港回歸後,原有的制度幾乎被完整地保留,只做了改良,體現香港民主與自治。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區,香港需要接受中央的管理和監督,中央延續了類似“總督”的模式,通過特首來管理香港,這是香港回歸前後制度比較相似的地方。另一方面,中央增強了香港的自治,讓香港變得更加民主,例如立法會議員的民主選舉、司法終審權設在香港等,這些是對香港原有制度的改良。

  顧敏康表示,分權制是民主進步的體現,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有分權的體現,由立法機構負責立法、政府負責行政、法院負責司法。但是分權和行政主導並不矛盾。香港的三權屬於互相制衡關係,例如立法會審核財政預算、質詢政府工作,司法機構可以對立法會和政府進行司法覆核。但是,香港作為一個特別行政區,離不開中央的全面管治權,不存在“三權分立”,只存在三權制衡。香港不可能存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的平行關係,變成美式的三權分立,這不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

  “香港的體制是行政長官通過特區政府在行政主導下的三種權力的分配,三種權力實行互相監督和配合。”顧敏康總結道,香港的“三權”是特首之下的三權制衡,而非平行的三權分立。

  顧敏康提到,《基本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行政主導,但是有關條文將這個意思傳達得很清楚。然而這個議題一直沒有得到大力的宣傳,於是遭到了反對派的利用和炒作,希望通過強調三權分立,達至衝破行政主導的目的。面對社會的爭議和辯論,特區政府應該抓住時機,認認真真地推行《基本法》的普及、教育工作,向全港市民澄清這些重大問題,絕不容許香港的一些法律人士混淆基本法的基本觀點。

  有聲音認為,行政主導會影響司法獨立。對此,顧敏康解釋道,這是屬於故意誤導。行政主導是對香港整體的管理政策擁有主導權,但是司法機構審理案件依然不受干涉,也依然可以使用司法覆核等手段來監督行政機關。另一方面,顧敏康強調,司法獨立不等於司法獨大,香港的司法機構亦需要擺正自身憲制地位,明白自身和全國人大的關係,真正做到堅持法治原則,確保香港的法治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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