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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國安法 或終身不得參選及擔任公職
http://www.CRNTT.com   2020-07-02 12:53:06


  中評社香港7月2日電/據大公報報道,香港國安法第35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而被法院定罪者,喪失參選或擔任議員、官員等任何公職的資格,但未提及期限。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國安法針對的是四類極嚴重罪行,故危害國家安全而被法院定罪者,有機會終身喪失參選或擔任公職的資格。至於反對國安法可否參選立法會,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回應說,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是對參選者的法定要求,選舉主任到時會依法處理參選者是否符合資格的問題。

  林鄭月娥表示,香港國安法並非僅針對內部,國際間一些複雜情況,並非香港自身能看到和處理,但這些特別情況出現的機會極小,訂立該條文是為萬無一失。該條文亦避免基本法第18(4)條所規定的更嚴厲措施出現,從而按香港國安法的機制盡早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須報中央政府批准的機制,更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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