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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會否就緊急法及禁蒙面法釋法?
http://www.CRNTT.com   2019-10-11 10:33:39


全國僑聯副主席、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理事長盧文端(中評社 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10月11日電/24名泛民立法會議員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布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是違法、違憲。法庭批准兩星期內排期處理司法覆核聆訊。社會上很多人都關心法庭會否判特區政府敗訴。泛民議員稱,法庭為本案快速擬定全面聆訊日期的做法罕見,認為做法反映法官認為當中或出現違憲情況。由於案件的判決不僅對香港社會具有重大影響,而且事關如何理解《基本法》的相關條款,難免帶出人大常委會會否就緊急法及禁蒙面法的爭議進行釋法的問題。本人個人認為,不能排除人大釋法的可能性。下面特就人大會否釋法的問題做些個人分析,謹供關心這個問題的人士參考。

  人大有權解釋基本法相關條款

  泛民議員提出司法覆核的理由不少,但核心的理據主要有兩點:

  其一是基本法第73條第1款只賦予立法會“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權力,行政長官並無立法權,行政長官引用緊急法自行訂立禁蒙面法的法律規例,不符合基本法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的原則,違反基本法。

  其二是基本法第27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行政長官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對市民的自由作出特別管制,違反基本法並牴觸人權法。

  對基本法的條款進行解釋,是人大常委會的法定權力。國家《憲法》第67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法律的職權。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雖然授權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但基本法所有條款的最終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正因為如此,特區終審法院就有關居港權案的判辭中也寫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的主動解釋權,且其解釋權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

  顯然,人大常委會對緊急法及禁蒙面法爭議所涉及的基本法相關條款,是有法定權力作出解釋的。

  人大常委會不僅有權,而且有責任和需要對緊急法及禁蒙面法所涉及的基本法相關條款作出解釋。

  人大有責任說明緊急法不違反基本法

  第一,人大常委會有責任說明九七回歸時為何認定緊急法沒有違反基本法。眾所周知,緊急法是上個世紀20年代港英殖民統治時期通過的法律。九七回歸時,人大常委會認定有關條例並無牴觸基本法,因而得以保留下來成為特區法律。現在,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法被認為是違反基本法,以至被泛民議員聯名告上法庭,人大常委會自然有責任說明當年認定緊急法沒有違反基本法的理由,從而帶出對基本法第73條關於特區立法權和第27條關於特區人權自由相關條款的解釋。

  第二,人大常委會對涉及基本法條款而又對香港社會穩定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不能視而不見。蒙面暴徒不斷升級的暴亂,已經令香港陷於險境的邊緣。禁蒙面法是遏止暴亂的關鍵一著。如果法庭判特區政府敗訴,不僅會令香港的止暴制亂遭受嚴重挫折,更會使特區政府失去緊急法賦予的特別權力,嚴重打擊特區政府的管治權威和掌控社會穩定大局的能力。這個嚴重後果,特區政府、香港社會和中央都不能承受。人大常委會有實際需要對基本法的相關條文作出權威解釋,確保法庭最終作出合法合憲、有利於維護香港法治和穩定的判決。

  判決前釋法有利維護社會穩定

  如果人大釋法,是在法庭判決前釋法,還是在判決後釋法?本人個人認為,判決前釋法更有利於維護香港的社會穩定。

  第一,如果法庭判決特區政府敗訴,緊急法及禁蒙面法失效,社會必將出現更大的動盪。即使特區政府在敗訴後即刻提出上訴,官司至終審判決需要一定時間,在此期間,香港局勢必將進一步惡化,香港社會將為此付出沉重代價。

  第二,人大常委會在香港法院作出不符合基本法的裁決之後進行釋法,不僅會直接推翻香港法院的判決,造成衝擊香港司法體系的印象,而且人大釋法的規定需到下一輪官司判決時才能體現,需時長,難免造成社會震盪。

  顯然,從釋法的時機來說,人大常委會在香港法院就司法覆核裁決之前釋法,才能確保避免產生更為嚴重的社會後果。

  (來源:明報,作者盧文端系全國僑聯副主席、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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