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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英贈美領館特權地契 政界促檢視
http://www.CRNTT.com   2020-06-19 09:05:47


  中評社香港6月19日電/據大公報報道,《大公報》早前揭發美國政府在港擁有價值高達約250億元的土地物業,包括美國駐港總領事館現時位於中環花園道的館址,享有香港現存年期最長的土地,1999年獲批時長達999年,該超級特權惹人關注。地政總署回覆點新聞查詢時表示,1999年政府在參考法律意見及尊重地契合約的基礎上,經行政會議同意決定批出相關地契,當年並未進行公眾諮詢。政界中人指出,該特權源於港英時期英方給予美方,有必要重新檢視。

  地契999年未經諮詢

  地政總署發言人表示,美國駐港總領事館用地於1950年以市價批予美國政府,當時地契訂明的年期為75年(直至2025年),並有權續期75年(直至2100年),按其中一條款,美國政府可於契約期內(包括首75年及後75年)行使選擇權購買不受任何產權負擔所約束的永久業權。用地契約亦訂明,如美國政府行使該選擇權,須支付一筆相當於該用地永久業權複歸權益的價值的款項,以及根據契約內要求補付的地租。

  發言人解釋,1997年1月,美國政府根據上述用地契約內的條款,通知香港政府有意行使其購買永久業權的選擇權。然而,在當時的土地管理政策下,批出永久業權(在普通法下定義為無條件限制的土地持有權)並非慣常做法,參考法律意見及在尊重地契合約的基礎上,特區政府於1999年得到行政會議同意後,與美國政府商定以契約修訂代替購買永久業權的選擇權,並以接近永久業權的原意訂立契約條款(包括把契約年期訂為999年,由簽立契約修訂文件日期起計,以及删除地契內的限制性條款)。根據專業評估,美國政府就上述契約修訂向香港特區政府繳付港幣4400萬元的補價,此契約修訂於1999年完成。由於地契修訂一般屬契約雙方的討論,當年並沒有進行公眾諮詢。

  發言人指出,美國總領館用地於1999年作出的契約修訂,是建基並受制於相關用地原有契約的條款。原契約所載有關契約年期的條款相當寬鬆,甚至容許購買用地的永久業權,而1999年的修訂,在年期方面是把沒有期限的永久業權改為有期限的業權。

  地皮現升值至80億

  政界中人指出,該特權源於港英時期英方給予美方,相關用地如今升值至80億元、令美方大賺,而在美國政府目前對華充滿敵意、不斷公然干預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的情況下,有必要重新檢視該特權地契是否符合國家和香港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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