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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黃媒”故意“妖魔化”23條立法
http://www.CRNTT.com   2021-10-20 09:32:51


  中評社北京10月20日電/網評:“黃媒”故意“妖魔化”23條立法

  來源:大公報 作者:陳凱文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日前發表網志表示,需慎防居心叵測的人再次千方百計地將基本法第23條“妖魔化”及惡意抹黑。他指出,早前有個別傳媒機構,故意歪曲他在施政報告有關保安局政策措施記者會上的發言,企圖誤導讀者對23條立法產生抗拒印象。又表示,相信隨著立法工作的推進,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會繼續惡意阻攔及抹黑政府的立法工作。當局會密切留意情況,迅速應對,令這些人無法得逞。

  言論自由絕非全無限制

  很明顯,鄧局長所提到的便是某網媒。事緣特首早前發表施政報告後,鄧炳強在記者會回答對方記者有關《約翰內斯堡原則》的所謂“不會以言入罪”原則,是否適用於在23條立法問題時,鄧局長強調,不會因為一句說話就定性為犯罪,需要證明行為和意圖。但對方的報道卻以“鄧炳強拒保證23條不以言入罪”為標題,誣蔑鄧炳強“拒絕承諾立法時會遵守保護表達自由的《約翰內斯堡原則》”雲雲。

  邏輯上而言,該網媒記者的提問是一條帶有語言陷阱性質的預設觀點問題。他們先將任何因發表言論而被檢控的行為,均定義作“以言入罪”,所以鄧局長即使強調,不會因為一句說話就定性為犯罪,但是對方由於早已預設了“以言入罪”的定義,於是便把鄧局長的回應解讀為“拒保證以言入罪”,意圖以此讓其讀者覺得23條會限制港人的言論自由。

  畢竟,亂港勢力一直以來似乎都在兜售一種觀點,那便是:發表任何言論都毋須承擔法律後果,才是“真正地”享有言論自由,所以每逢有人濫用言論自由而被法律追究,亂港勢力都喜歡扣政府一頂“以言入罪”的帽子。可是任何自由的行使,本來便應以保障國家利益、公衆利益、他人的性命、財產、名譽和自由為前提,所以言論自由并不代表可以口沒遮攔,而是必須作出某些限制。<nextpage>

  而亂港勢力一直吹捧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第19條第三款便訂明:言論自由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事實上,不論回歸前的香港,還是大部分西方國家,都有一些動口不動手但會被定罪的法律,例如:誹謗、煽動、教唆等。另一方面,不少西方國家,如:法國、德國、英國、美國及加拿大等都有立法制定仇恨罪,禁止任何人因對方的種族、語言、宗教、性別、性取向、年齡或政治立場等,而對其作出羞辱、攻擊或霸淩行為,可見言論自由不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名譽,才是保障言論自由方面的國際標准。

  至於該網媒所提到的《約翰內斯堡原則》其實不是國際公約,而是英國非政府組織“第19條”在1995年召開了一場學者會議之後,根據其討論成果而訂立的所謂“原則”。在此情況之下,基本法第39條只有規定:《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約翰內斯堡原則》既然不是國際公約,自然沒有所謂“遵守”的必要。

  況且,《約翰內斯堡原則》由於是書生之見,本來便是不切實際,例如:原則6主張只有煽動暴力的言論,才可視為威脅國家安全的言論,煽惑他人不守法則不在此限;又例如原則7認為,批評或侮辱民族,竟然被視為“受保護的言論”,除非這種批評或侮辱是為了煽動暴力。是故,即使是西方國家的法律,都不會亦沒可能完全遵照《約翰內斯堡原則》制定。

  由是觀之,言論自由本來便不應毫無限制,立法禁止煽動仇恨、煽惑他人不守法或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本來便不是什麼“以言入罪”,所謂的《約翰內斯堡原則》既非國際公約,其標准亦設立得有點不切實際,即使西方國家也不可能完全遵照。比起在問題設置語言陷阱,“黃媒”對於言論自由的錯誤認知,以及過分吹噓《約翰內斯堡原則》重要性,其實更加值得大家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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