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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警修訂《通例》無礙新聞自由
http://www.CRNTT.com   2020-09-27 15:29:41


  中評社香港9月27日電/據大公網報道,香港警方日前修訂《警察通例》下的“傳媒代表”的定義,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在社交媒體發文,指警方採用客觀、開放、一視同仁的服務平台界定“傳媒代表”,為他們在警隊行動中提供便利採訪的安排。她強調,此舉並無打壓新聞自由或篩選記者之意。

  香港警方近日修訂《警察通例》下的“傳媒代表”定義,有言論作出針對性的攻擊,林鄭月娥昨日發文直言感到“不吐不快”,她強調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等自由不會改變。

  警方日前表示,自去年“修例風波”以來有不少自稱“記者”的人在大型公眾活動中混入人群,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擊警務人員,令警察執法時增添困難。

  206間傳媒在登記名單

  修訂後“傳媒代表”須屬於已在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登記的傳媒機構,或屬於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香港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僅持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人,不符合警方對於“傳媒代表”的定義。

  林鄭月娥表示,政府新聞發布系統是一個客觀、開放、一視同仁的服務平台,是特區政府增強與傳媒聯繫以及為傳媒提供服務的重要平台。她指出,獲登記的傳媒機構不僅可以接收特區政府新聞處和各政府部門發放的消息,還可出席各決策局及各部門舉行的記者會,以及收到政府活動的採訪通知。截至目前為止,已有206間傳媒機構在這一系統登記,包括香港媒體、國際傳媒及網絡媒體等。

  林鄭月娥續說,警方使用新聞發布系統界定“傳媒代表”,是為了在警隊行動中,提供特別安排予“傳媒代表”,比如可進入封鎖區內採訪,可在特別位置攝影,此做法與安排“傳媒代表”出席記者招待會,又或出席活動做採訪沒有區別。她強調,修訂並非打壓新聞自由,也不是篩選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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