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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訂立《禁蒙面法》沒違憲
http://www.CRNTT.com   2019-10-05 16:36:33


  中評社香港10月5日電/據大公報報道,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10月4日)宣布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今日開始實施。反對派歪理連篇,試圖抹黑規例,包括聲稱《禁蒙面法》違憲、特首沒有權力推行規例、規例侵犯市民集會示威遊行的基本權利等。對此,法律專家一一駁斥,指出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並不違憲。

  《緊急法》屬港原有法律

  法律界駁斥: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章)第二條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緊急法》是符合基本法的法律,行政長官透過該法行使權力訂立《禁蒙面法》沒有違憲。

  《緊急法》早在港英政府時期1922年就存在。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基本法第八條訂明,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1997年2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4次會議,就香港原有法例與基本法牴觸的做出了處理,列出三個附件,指明哪些法例不保留;而這三個附件中都沒有《緊急法》。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因此,《緊急法》屬於香港原有法律,100%有效,亦符合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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