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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禁蒙面法》生效 拯救香港
http://www.CRNTT.com   2019-10-05 14:35:52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率領主要官員,宣布按《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來源:新華社)
  中評社香港10月5日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今日午夜零時已生效。任何人不得在遊行集會中遮掩部分或整塊面部,執法、採訪戴防毒面罩、生病戴口罩及宗教理由等可獲豁免,警方有權在公眾地方要求蒙面者除下面罩以核實身份。林鄭月娥表示,決定訂立《禁蒙面法》不容易,但必須要做,因為要挽救香港的現在和未來,若局勢持續惡化,政府會繼續採取適當措施,有決心遏止暴力。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禁蒙面法》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提交立法會,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亦符合緊急法旨在維護公共安全及公眾利益的目的。\大公報記者 莊恭誠(文) 攝影組 突發組(圖)

  林鄭月娥昨日率領全體司局長,宣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昨日舉行的特別行政會議上,決定按《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今日午夜零時起生效。

  《禁蒙面法》含兩項罪行。其一是任何人不得在非法集結、暴動、未經批准集結、逾50人集會、逾30人遊行當中,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用品,包括面罩、顔料,遮掩部分或整塊面部都不可,但若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則能以免責辯護獲豁免,包括:正從事某專業或受僱工作而需保護人身安全,例如警察執法、記者採訪時戴防毒面罩;宗教理由;存在醫學或健康理由,例如生病戴口罩。若被定罪可處監禁1年及罰款2.5萬港元。

  其二是警方有權在公眾地方截停蒙面遮掩身份者,要求其除去蒙面物品以核實身份,若當事人因不遵從而被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及罰款1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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