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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涉港國安法你需要了解的6個事實
http://www.CRNTT.com   2020-06-10 16:23:04


  中評社北京6月10日電/據外交部網站報道,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5月28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香港特區政府、各界團體和人士紛紛表示歡迎和支持,將全力配合盡快完成相關立法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守護香港。

  很多國家和國際人士認為,中國涉港國家安全立法符合法律法理、情勢需要、人民期待、國際慣例,任何希望香港明天更好的人都應支持中國全國人大的決定。但極個別外國政客妄加評論、橫加指責,粗暴干涉香港事務和中國內政。我們梳理了6個有代表性的謬論,以下是你需要知道的事實真相。

  謬論1:中國推進涉港國家安全立法沒有法理依據,是把法律強加於香港。

事實:維護國家安全歷來是各國中央事權。中國中央政府對維護國家安全負有最大和最終的責任。世界上任何國家,無論實行單一制還是聯邦制,國家安全立法都屬於國家立法權力。全國人大是中國最高權力機關。

  ◆澳大利亞有2部國安法,英國有3部,加拿大有5部,而僅美國一家就有多達20部。

  ◆中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全國人大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有權力也有責任依據憲法和基本法,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包括制定與香港特區有關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構建有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全國人大作出有關決定具有堅實法律基礎和最高法律效力。

  ◆國家安全立法屬於國家立法權。中央政府通過基本法第23條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部分立法權力,這是在“一國兩制”下作出的極特殊安排,但這不改變國家安全立法是中央事權的屬性,也不影響中央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繼續建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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