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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男在台遭路燈電死 法院判政府賠因這原因
http://www.CRNTT.com   2023-02-17 18:57:40


高雄市區路燈。(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2月17日電/大陸籍38歲錢姓男子來台騎自行車環島,行經高雄市路竹區時,慘遭路燈電擊死亡。家屬跨海要求台政府賠償,一審判新台幣463萬元,家屬跟養工處都不服,上訴到高雄高分院後,最後二審法官認為,養工處確實有過失,精神撫慰金463萬元合理,維持原審判決。而律師表示,獲賠的關鍵,就在於《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內都認為,大陸人民適用於《國家賠償法》。

  大陸籍錢姓男子2018年8月12日來台騎自行車環島,但同月16日晚間6時許行經高雄市路竹區遭路燈電擊死亡。發現錢男的陳姓女子更供稱也有被路燈電到,感覺麻麻的。錢男家屬得知後跨海提出國賠訴訟,並提出電機公會證明路燈漏電確實可能致死,且錢男左前臂到左手腕有電擊痕跡,相驗證明書更記載死因為“電擊性休克”,據此要求工務局養工處賠償醫療、喪葬費、精神撫慰金、扶養費等共1165萬元。

  根據台媒報導,高雄高分院表示,若外國人民在台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缺失導致損失,依國家賠償法第15條“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規定(即學理所稱“互惠原則”),因此需視被害人國家法律是否與台灣有互惠原則,決定是否適用國賠法。由於兩岸法律並無互惠原則,此案癥結點為大陸人民是否為“中華民國”人民。法官經函詢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以及陸委會,獲函覆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法,所以據此依法賠償。

  高雄市政府17日表示,對於發生這樣的意外深感遺憾,待收到判決書再研議。市府法制局表示,當初抗辯理由是被害人為大陸人民,不適用國賠法,因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各自有一套法律系統運作,能否直接適用有疑義。不過,因兩岸關係人民條例,兩岸情境特殊,法院若認定適用,尊重法院處理,後續由工務局養工處研議處置。

  工務局養工處接受審理抗辯,被害人為大陸人民,應不適用國賠法;但高雄地院法官依“法務部”1993年第16377號函釋表明“依兩岸關係人民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也為“中華民國”人民”,此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賠規定,因此若大陸人民在台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缺失導致損失,可適用國賠法。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時發現案發前半年,錢男出意外處曾發生漏電意外,但之後仍未維修。經勘驗相關證詞和相驗報告,認定養工處維護不當,確實有過失。經扣除大陸扶養補助新台幣700萬元後,判養工處應賠償錢男家屬精神撫慰金、扶養費等共463萬元。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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