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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記錄未經公證亦可作為證據采信
http://www.CRNTT.com   2021-02-28 14:17:58


  中評社北京2月28日電/據法治日報報道,微信聊天記錄、朋友圈、微博等未經公證的電子證據能否作為“呈堂證供”?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的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給予了肯定答覆。法院經審核對照微信聊天的原始記錄和微信雙方當事人身份的真實性後,認定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合法有效,依法判令被告王某返還原告某收藏品經營部貨款本金13萬元及相應的利息。

  法院查明,原告某收藏品經營部系一家收藏品古玩店,其經營者為何某。2019年5月,被告王某欲向何某購買其經營的產品,雙方口頭約定三塊老蜜蠟9.5萬元、一塊老白玉3.5萬元,合計13萬元,王某口頭承諾一個月付清。嗣後,王某一直未支付貨款,某收藏品經營部多次催討後,王某於2020年5月1出具了一張借條,載明:“今借到某收藏品經營部人民幣13萬元整,歸還日期2020年5月26日,借款人王某”。但王某並未按約返還貨款,某收藏品經營部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償還貨款本金13萬元及相應的利息。庭審中,被告王某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另查明,2020年4月30日,某收藏品經營部經營者何某和王某存在微信聊天記錄,何某表示:“你從我店裡拿貨的老蜜蠟要9.5萬元、老白玉要3.5萬元,因為都是熟人沒有簽合同,你什麼時候結下賬?”王某表示:“都是兄弟不會賴掉的,我手頭有點緊,我寫張借條給你。”

  法院經審理認為,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接受標的物並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雖然原、被告之間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有原始載體(手機)佐證,且該微信使用者身份與原告經營者何某及被告王某的手機號碼核實一致,應屬真實可靠。而被告王某出具的借條與上述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相互印證,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原被告之間存在真實的買賣關係。現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支付貨款13萬元及相應利息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經本院依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辯解權利的放棄。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可作為“呈堂證供”

  經辦法官庭後表示,互聯網的發展帶來了電子證據的概念,微信、微博、抖音等網絡平台越來越多地融入人們的工作生活當中,這也讓涉及電子證據的案件增長迅速。電子證據在審判實踐中變得越來越重要,讓電子交易數據可以直接作為證據獲得法院采信,有利於訴訟階段當事人舉證,也有利於提升審判效率和審判效能。然而,在審判實踐中,司法機關對電子證據“以未經公證、不能證明未篡改”為由回避使用的情況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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