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證監會發布15條說明規範重組申請材料
http://www.CRNTT.com   2019-08-07 16:21:32


  中評社北京8月7日電/8月6日,證監會官網公布《關於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規範性的說明》,從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重大資產重組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大會決議等15個方面就相關申請材料的規範性做出說明。

  根據說明,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為申請人提供便利,證監會針對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申報中的常見問題,就相關申請材料的規範性做出說明。

  其中,對於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證監會要求,原件加蓋上市公司公章,後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中介機構聲明頁,均應為簽名人親筆簽名,並加蓋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公章。如在出具聲明頁時,部分文件出具的中介機構簽字人員已離職,致使其無法在聲明頁上簽字的,應由相關中介機構提交人員離職說明。

  重大資產重組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大會決議方面,董事會決議加蓋上市公司公章或董事會章,由參會董事親筆簽名。股東大會決議加蓋上市公司公章,由參會董事等親筆簽名。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中,如有參會人員委托他人出席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擬購買資產為遊戲公司的,證監會要求,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圍繞遊戲公司業績真實性進行專項核查,專項核查報告應當在上市公司向監管機構報送申請文件時一並提交,同時提供關於擬購買資產銷售真實性的核查方法、核查經過、核查範圍等事項的說明。

  另外,申報材料中涉及出具財務報表的(擬購買資產審計報告、交易對方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出具報表機構應在每份財務報表上加蓋公章並由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親筆簽名。跨境併購項目中,境外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根據當地準則無需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由獨立財務顧問對該事項是否符合當地準則發表意見。

  對於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構成重組上市的,證監會要求應提供擬購買資產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納稅證明及納稅申報表。如確實無法提供由當地稅務主管機構出具的納稅證明,也可提供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其他納稅證明文件。此外,證監會還對前次不予核准的公司,若重新提交重組申請,需提供的材料等其他方面做出說明。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