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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新規行政訴訟第一案在上海宣判
http://www.CRNTT.com   2022-09-10 14:29:05


  中評社北京9月10日電/據央視新聞報導,9月9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審理了原告廈門華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華電子)訴被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終止上市決定一案,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本案是全國首例因不服依退市新規作出的終止上市決定而訴請撤銷的案件,也是上交所首例因退市決定被訴的行政案件。

  原告廈華電子曾系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2022年5月25日,上交所作出(2022)148號《關於廈門華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以下簡稱《終止上市決定》),認定:因2020年度經審計的淨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億元,廈華電子股票自2021年5月6日起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2022年4月29日,廈華電子2021年年度報告和審計機構出具的《專項核查意見》顯示,廈華電子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為-623.77萬元,營業收入1.52億元,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或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後的金額為零元;上述情形屬於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3.11條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根據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3.14條的規定,經上交所上市委員會審核,決定終止廈華電子股票上市;並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後5個交易日內,對廈華電子股票予以摘牌,股票終止上市。廈華電子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圍繞被訴終止上市決定的法律性質、退市新規的理解與適用、退市決定程序是否正當等爭議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合議庭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庭審,經評議後認為,首先,證券交易所在實施證券監管行為時,可以作為公法上的法律主體履行職責並承擔相應責任,強制退市決定是證券交易所基於公益目的而依法實施的自律監管措施,受合法性原則約束,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其次,“主營業務收入”是證券交易所為實施證券監管,依照法律規定在業務規則中確立的監管標準。同時,《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上交所監管指南中對“主營業務收入”的認定標準作了相應規定。本案中,審計機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範所確立的標準出具專項核查意見,對核查過程予以明確說明,上交所結合廈華電子在公開市場的披露文件,認定廈華電子2021年度營業收入在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或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後的金額為0元,並據此作出《終止上市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上海金融法院遂當庭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廈華電子的訴訟請求。

  本案作為退市新規實施後首例行政判決,通過司法裁判有力保障了退市新規的實施,推動形成進退有序、優勝劣汰的上市公司市場生態,也通過司法審查進一步確保了資本市場改革在市場化、法治化的軌道上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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