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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一國行動黨”黨章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9-08-18 16:29:41


“一邊一國行動黨”黨章。(中評社 黃筱筠翻攝)
  中評社台北8月18日電(記者 黃筱筠)由陳水扁力挺的“一邊一國行動黨”18日下午在台灣大學校友會館舉行成立大會,並通過黨章草案,黨名為“一邊一國行動黨”,簡稱一邊一國;英文名稱為Taiwan Action Party Allinace(TAPT)。成立宗旨就是希望促使台灣成為主權獨立的現代化國家。

  台中監獄未核准陳水扁出席,引發扁系人馬不滿,認為是民進黨打壓。

  黨務會議選出15位中央工作小組人員,再自行選出召集人一名,由前台北藝術大學校長楊其文擔任召集人,也選出7名仲裁小組成員,互相再選出一名組長,由陳水扁醫療小組醫師陳順勝擔任。楊其文出任黨主席呼聲高。

  “一邊一國行動黨”黨章全文如下:

  本《“一邊一國行動黨”黨章》 (以下簡稱黨章) 規範【“一邊一國行動黨”】之組織架構、功能及運作方法。本黨章共分六章,詳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黨名稱為【“一邊一國行動黨”】(簡稱一邊一國),英文名稱為Taiwan Action Party Alliance(TAPA)。

  第2條 本黨的宗旨為促使台灣成為主權獨立的現代化國家,並申請加入聯合國成為會員國。

  第3條 本黨以建立現代化的台灣國為核心理念,以普世價值的自由、民主、法治、人權、環保、公義為行動準則。

  第4條 本黨主事務所設於首都所在地。

  第二章 黨員

  第5條 凡年滿十八歲,認同並服膺本黨黨章之規定者,得申請為本黨黨員。黨員入黨辦法另訂之。

  第6條 黨員之權利與義務依黨章及內規規定解釋與行使,在組織內應負的責任和義務具有強制性。

  第7條 黨員之權利如下:
  (1)黨員有依據黨章及內規參與選舉、被選舉和行使罷免權之權利。參與選舉、被選舉和罷免權權利之行使辦法另訂之。
  (2)參與本黨會議時有發言、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3)對本黨有建議及獲得非機密資訊之權利。
  (4)對本黨內部之公開性活動有參與之權利。
  (5)對本黨提供之福利有享受之權利。

  第8條 黨員之義務如下:
  (1)遵守黨章及相關內規、服從本黨決議並支持本黨政策。
  (2)參加本黨指定之講習會、教育訓練和活動。
  (3)宣揚本黨獨立建國理念,爭取在地及網路社群支持者。
  (4)擔任本黨指派之工作及職務。
  (5)拒絕不正當的利益,並不得參加或幫助違反台灣人民利益的集團或組織。

  第9條 黨員得隨時以書面聲明退黨,但具本黨職務者必須先完成必要之交接程序。黨員退黨時不得要求退還其繳交之黨費。

  第三章 組織結構及功能

  第10條 黨員大會 (以下簡稱大會) 為本黨之最高權力機構。每年由“中央工作小組”召集人召集一次。必要時,經“中央工作小組”決議,“中央工作小組”召集人應在一個月內召集臨時大會。

  黨員大會職權如下:
  (1)修訂本黨黨章與綱領。
  (2)聽取並檢討“中央工作小組”召集人之工作報告。
  (3)聽取並檢討“中央仲裁小組”組長之工作報告。
  (4)受理及議決黨員提案。
  (5)選舉、罷免“中央工作小組”成員及“中央仲裁小組”成員。
  (6)議決“中央仲裁小組”移送之重大紀律懲處案。

  第11條 黨員人數超過五千人時,本黨之最高權力機構則由“黨員大會”轉移至“黨員代表大會”。依全國各縣市之黨員數,每一百名黨員選出一名“黨員代表”(四捨五入),縣市議員為當然黨代表(名額外加),其職權同上。

  第12條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或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一、黨章之訂定或變更。
  二、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第13條 本黨設“中央工作小組”召集人壹人,由“中央工作小組”成員互選之,得票最高者當選。若出現多位同票數而無法明確決定當選者,“中央工作小組”成員應就最後同票數之人選再投票,以決定當選者。若再出現無法明確決定當選者之情形,則就第二次最後同票數之人選以抽籤決定。

  “中央工作小組”召集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中央工作小組”召集人為本黨之負責人,對外代表本黨,領導並指揮“中央工作小組”之運作,並督導秘書處執行任務。

  第14條 本黨中央黨部設“中央工作小組”,成員十五人,候補成員五人,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直選之,依得票數高低決定當選者。若出現多位同票數而無法明確決定當選者之情形,則由同票數之人選以抽籤方式決定。“國會議員”及縣市首長(名額外加)為當然“中央工作小組”成員。“中央工作小組”成員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中央工作小組”每個月開會一次,由“中央工作小組”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候補成員得列席參與討論黨務,但無表決權。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中央工作小組”之決議須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中央工作小組”之職權如下:
  (1)執行黨員大會之決議。
  (2)規劃本黨執行策略與方案。
  (3)制訂本黨內規。
  (4)編制預算及決算。
  (5)審查黨員對獎懲決定之申訴。

  第15條 “中央仲裁小組”為本黨之獨立監督機構,設成員七人,候補成員三人。成員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直選之,候補成員以得票數自然順序決定。“中央仲裁小組”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中央仲裁小組”成員互選一位為組長,組長負責推動“中央仲裁小組”事務。“中央仲裁小組”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中央仲裁小組”之決議須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中央仲裁小組”之職權如下:
  (1)監督並評鑑秘書處及“中央工作小組”推行事務之進展。
  (2)審議“中央工作小組”制定之內規及提出之年度預算。
  (3)審議本黨內各組織提報之獎懲案。

  第16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由“中央工作小組”召集人提名經“中央工作小組”同意後任命。秘書處另設副秘書長二人,由秘書長提名經“中央工作小組”召集人同意後任命。正副秘書長任期同為兩年,以秘書長屆滿為期限,均得連任。秘書處負責輔佐“中央工作小組”召集人及“中央工作小組”之運作,其會務包括執行本黨例行工作、掌握出納會計、及內外連繫等。

  第17條 “中央工作小組”召集人得視黨務實際運作需要,聘請“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中央工作小組”召集人相同。“顧問”得列席“中央工作小組”會議,參與討論黨務,但無表決權。

  第18條 本黨設中央黨部,再依實際需要於全國增設各縣市黨部。縣市黨部之組織架構如同中央黨部。

  第四章 紀律

  第19條 黨員對本黨之路線、策略、綱領、政策及主要幹部之言行均得在組織內自由討論及批判。但黨員不得以見解不同或意見不同為由,拒絕服從本黨的決議或拒絕參加活動。

  第20條 黨員之言行有違背本黨黨章、綱領、決議或破壞本黨名譽之情事者,本黨得依情節輕重提“中央仲裁小組”予以警告、公開譴責、停權、除名之處分。

  第五章 財務

  第21條 本黨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黨費,每年新台幣二百元整,以現金至黨主事務所繳納或匯款至黨指定之郵局戶頭。
  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
  三、政黨補助金。
  四、本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
  五、其他依政黨法規定所得之收入。
  六、由前五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

  第22條 本黨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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