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15日電/中時電子報主筆黃哲斌今天撰文說,上個月剛滿五十七歲,哈佛大學法學博士,一輩子的好學生,徒有政治魅力、卻乏政治人格的馬英九,原本應該是一名奉公守法的政務官僚,頂多是個勉強稱職的“行政院長”;但因時勢造化,竟然成為半個台灣的希望,國民黨提名的“總統”參選人。
而且,是一名涉及貪瀆罪嫌的“總統”參選人。
若說馬英九無趣、自戀、治理能力不足、識人眼光平庸、缺乏開闊格局、決斷意志可疑,我都不反對,甚至會撫掌應和。
但是,若說馬英九具備詐領特別費的犯意與犯行,而且,他是一九九八年至今的累犯、常業犯,呃,給我一個破,give me a break,就算謝長廷半夜捫心自問,也不見得相信馬英九貪污。
不只因為馬英九一向膽小,說他闖紅燈、違規迴轉都很少人相信;如果仔細比對法院判決書及檢方起訴書,你會發現,前者已經指出,馬英九不具備詐領特別費的犯意,因為馬英九從未供稱“特別費是公款”,既非公款,就無詐領的必要。檢方自行認定馬英九說“特別費應公用,不是薪水”,表示他知道特別費是公款,那是檢察官擴大心證。
其次,馬英九將特別費匯入私人帳戶,並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不能舉證為“馬英九具備詐領侵吞的犯行”,原因是法官認同馬英九的“水庫說”,特別費匯入個人帳戶後,就已混合為首長動產的一部份,不能強制要求特別費“專款專戶專用”。
最重要的是,判決書同意首長特別費屬於“實質補貼”,只要一經領具核銷,就應由首長自由支用,法官甚至上溯宋代,以“公使錢”作為特別費的前世投胎,為馬陣營的“歷史共業說”背書,這一點,有說服力,但還可以辯論。
無論是“犯意”或“犯行”,檢方都無法提出足夠說服力的事證;換言之,檢方的起訴書從未“咬死”馬英九,包括市府秘書處吳麗洳的證詞,也被法官認定為斷章取義,與事實不符,不具證據能力。
回過頭來說,馬英九從來只是馬英九,他囉唆、傲氣、反應慢、自以為是,但他很難是個貪官,形象上或證據上都不是。如果要擊倒馬英九,民進黨與檢察官都要更認真一點,作得更漂亮一點,不要太多小動作,推人絆倒打拐子之類,更重要的,別讓人覺得“政治假司法之手打髒球”。
至少這一刻,民進黨跟侯寬仁讓人這麼覺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