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大戰後期,羅斯福與斯大林共同倡導民族自決原則,並使之成為國際法基本原則之一。美蘇這樣做的目的,同樣是為了削弱依靠殖民地稱霸的英法等傳統殖民帝國。羅斯福強調說:“美國和蘇聯不是殖民大國,我們更容易討論這些問題。我想殖民帝國在戰爭結束之後不會存在很長時間。”戴高樂很明白,羅斯福支持世界上的殖民地獨立,而這些新獨立國家一定會依賴美國,受到華盛頓和羅斯福的遙控指揮。
當前,歐美已成親密盟友,自然沒必要借“民族自決”之名同室操戈。但對那些非西方國家,特別是潛在或現實對手,西方卻不斷就其民族問題大做文章,以盡可能地削弱乃至瓦解對手。蘇聯解體很大程度上就是西方蓄意為之的結果。早在20世紀40年代末,喬治•凱南就特別強調蘇聯的民族問題是可資利用的工具,“我們可能期待一個新的俄羅斯,它將不把壓迫的枷鎖強加於具有民族自決的本能和能力的其他民族身上。”
1960年初,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提出要“通過民族主義和人道主義的壓力,來腐蝕共産主義意識形態的好戰的一面”。尼克松、布熱津斯基等美國政要也主張,應廣泛利用和鼓勵蘇聯境內非俄羅斯民族的民族主義情緒,引導這種情緒從要求經濟文化的自主權轉向政治上分享權利,以致獨立的目標發展,並就此提出了“和平演變”的舉措。而蘇聯最終解體,就是從波羅的海三國民族分離運動,並在其他地方産生連鎖效應所致。由此看出,“民族自決”這種有缺陷的理論,通常是已經成為西方國家對付戰略對手的利器。
第三,在當代,民族自決權是一種“過期作廢”的權利。民族自決權本質上是一種後天賦予的政治權利,因而是一種有嚴格限定條件的權利。在建立主權國家前,任何民族都有民族自決的權利,而在主權國家建立後,國內各個族裔意義上的少數民族等於將自己民族自決權利讓渡給了層次更高的國家主權。這些國內少數民族的集體身份也就由“族裔民族”轉變成“政治民族”,如同中國藏族之從屬於中華民族、美國黑人之從屬於美利堅民族、法國科西嘉人之從屬於法蘭西民族。這時候,他們的少數民族身份只具有種族和文化意義,而不具有政治和法律含義;每個成員的個體身份都是國家公民,他們享有作為國家公民的相應權利,當然也承擔忠於國家的相應義務。
民族自決與主權國家的關係,正如一個人結婚前後的差異:婚前是“未婚”身份,因而有權自由戀愛;婚後就成了“已婚”, 他(她)在享受婚姻帶來好處的同時,就必須承擔忠誠於婚姻的義務。如果這時繼續戀愛甚至結婚,就成了“婚外戀”和“重婚”,就觸犯了道德乃至國家法律。正像合法地解除婚約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一樣,主權國家中的某個民族、某個部分如果想從原有國家中獨立出去,其歸屬顯然不能由某個小共同體自己說了算,而應該由全國所有公民投票決定。那些動輒以“民族自決”名義分裂國家的分裂運動,實際是在濫用根本不存在的權利。他們不是在進行“民族分裂”,而是在進行國家分裂。至於那些打著“民族”旗號進行打砸搶的暴亂分子,更與民族糾紛毫不沾邊,而只是群踐踏法律的犯罪分子。對他們,政府只需依法嚴懲就可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