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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南海主權與國際法的深度分析
http://www.CRNTT.com   2023-03-31 15:00:04


  中評社╱題:對南海主權與國際法的深度分析 作者:趙宏偉(日本),日本法政大學教授、博士

  【編者按】趙宏偉新作《中國外交論》繁體中文新版五南出版局出版(台北),本文節選自〈南海主權與國際法〉部分,以饗讀者,敬請關注。

  【摘要】美國的政策是把中國和南海沿岸國家協商管控的南海問題炒作成國際問題,由美國來裁判,貌似公允地指責中國違反國際法,裹挾東亞各國,構建反華聯盟。本文從戰勝國領土論、戰後國際秩序領土論視角,精析全部相關國際法規,揭示中國才是制定、遵守、維護國際法的世界大國。

  2010年以來,美國開始挑釁中國南海主權。中國在外交和軍事上對美國的挑釁堅決反制。中國主流論述主要集中於固有領土論述,或説歷史領土論述。不過,近代以來,領土、海域主權還需要依據相關國際法規來捍衛。

  一、《清法續議界務專條》〔1〕

  中法戰爭後,1887年6月26日劃定中國和法屬印度支那的南海海上國界,締結《清法續議界務專條》,規定“廣東界務現經兩國勘界大臣勘定,邊界之外,芒街以東及東北一帶,所有商論未定之處,均歸中國管轄。至於海中各島,照兩國勘界大臣所劃紅綫,向南接劃,此綫正過茶古社東邊山頭,即以該綫爲界(茶古社漢文名“萬注”,在芒街以南,竹山西南)。該綫以東,海中各島歸中國;該綫以西,海中九頭山(越名“格多”)及小島歸越南”(第三款)。1947年2月13日中國駐舊金山總領事張紫常致電外交部,附呈《清法續議界務專條》所附竹山芒街一帶紅綫劃界圖〔2〕。紅綫與法屬印度支那海岸保持等距離向南延伸。

  十九世紀并無禁止劃定海上國界的國際法規,《清法續議界務專條》亦無他國提出異議,為國際社會所公認。《清法續議界務專條》的一條紅綫劃定了中國領有南海全海域及所有島礁,是今日南海問題相關的第一號國際法規,是中國國家地圖南海國界“斷續綫”,俗稱“十一段綫”或“九段綫”的起源權原。1948年中華民國公佈最終勘定的南海國家地圖,把紅綫改劃爲十一段“斷續綫”。

  需史家深入求證的是法國爲何締結如此有利於清國的南海國界協定。作爲假説,一是法國作為歐陸國家不似英國有強烈的海權意識。二是法國在中法戰爭中戰敗,內閣倒台,僅因清朝戰勝卻出賣印度支那“包袱”予法國而意外獲利;三是兩廣、南海島礁、印支海岸古來一體,不僅是民不知國界爲何物,俗稱“游勇”的民間武裝集團歷來興盛,而中法戰爭又激起了反法意識,對法屬印支游擊襲擊不斷。法國為建立並維持其印支統治,急於劃界自保,讓清朝擔負鎮壓“游勇”之責。

  《清法續議界務專條》為其後的史例所證明是有效的國際法規。1933年4月,駐印支法軍占領南沙群島主島太平島等九島礁(九小島事件);1938年7月,占領西沙群島。中華民國政府手持《清法續議界務專條》向法國抗議、交涉。當時日本亦發聲抗議法國的侵略行為,雖然日本已在侵略中國。1933年日本駐華大使批判法國占領南沙群島,通報:“8月15日,日本政府內閣會議決定不承認法國政府的無主地先占聲明,19日通告了法國政府。〔3〕”1938年,日本外務省傳喚法國大使,抗議法國占領中國西沙群島。上述事件均在《讀賣新聞》頭版做了報道〔4〕。1947年,回到印支的法軍又來奪取西沙、南沙群島。中華民國外交部依據《清法續議界務專條》交涉法軍立即退出中國領土。

  《清法續議界務專條》作爲國際法規,至今凡百三十五年爲萬國所公認,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當然無權對其立案、裁判或仲裁。尤其日本,中國應要求其重申1930年代所聲明的南海諸島是中國領土的立場。

  二、聯合國軍最高司令部命令

  1945年9月2日,盟軍最高司令部(麥克阿瑟總司令)、盟軍中國戰區總司令兼中國軍總司令(蔣中正)命令,中國南沙群島、西沙群島駐守的日軍,集中到海南島榆林港,向盟軍中國軍隊投降;北緯16度綫以北之北越由盟軍中國軍隊進駐接受日軍投降;北緯16度綫以南之南越由盟軍英軍進駐受降日軍〔5〕。南沙群島雖在北緯16度綫以南,但其是國際公認的中國領土,因此不由英國,而由中國受降。日本1939年3月占領南海諸島,改稱“新南諸島”,劃歸台灣高雄縣行政區;日本作爲台灣附屬島嶼歸還中國。

  中國軍隊沒有軍艦,美軍提供四艘軍艦,1946年10月進入南海諸島受降。2015年中國外交部部長王毅回顧道:“中國軍隊當時是坐著美國的軍艦收復南沙群島的。〔6〕”美軍駕駛軍艦,中國軍乘艦,聯合國軍中美兩軍兵臨南海諸島,舉行了收復島礁儀式,在主要島礁上重新樹立中國國標。

  為紀念收復南海諸島,四艘軍艦的中文命名冠名了四個南海主要島嶼:太平(南沙主島)、中業(南沙,現菲律賓占據)、東興(西沙主島)、中建(西沙)。南沙主島太平島有中華民國軍民駐島,爲中國領有南海諸島主權,並持續有效統治的實證。

  依據《波茨坦公告》盟軍最高司令部和盟軍中國戰區司令部發佈的受降、收復被侵略領土的命令是最高等級的國際法規。盟軍中國軍和美軍依據此等最高等級國際法規聯合行動,受降,收復被侵略領土,是二戰勝利結果,在國際法上是不可改變的。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都無權對依據《波茨坦公告》的盟軍最高司令部和盟軍中國戰區司令部命令進行立案,及裁判或仲裁。

  三、《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圖》〔7〕 

  1948年,中華民國正式頒布《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圖》和附圖《南海諸島位置圖》,公佈了南海海上國界綫,十一段“斷續綫”。

  1,南海海上國界“斷續綫”是否合法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使用“歷史性權利”的概念來規定和承認其生效之前世界上實際存在的各種海洋權利。從1887年《清法續議界務專條》算起凡百三十五年形成史的南海斷續綫當然屬於中國的“歷史性權利”,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承認。各國所擁有的歷史性權利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整合性會發生需要解釋的情況,會需要與相關方進行對話。但是無視過往的國界協定等國際法規,以及最高等級國際法規之《波茨坦公告》、盟軍命令這些“歷史性權利”,反而承認1970年代才聲索之越馬菲的所謂“無主地先占”,是公然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

  南海斷續綫的形成史實的主要史例如下〔8〕:始於1887年《清法續議界務專條》,此後有1914年《中華民國地理新圖》(上海亞東書館),1927年《中華最新形勢圖》(世界與地學社),1930年《中華民國領域地圖》(中華民國政府製),1933年《中國模範地圖》(上海與地學社),1934年《新製中國地圖》(上海與地學社、商務印書館),1935年《中國南海各島嶼圖》(中華民國政府《水陸地圖審查委員會會刊》第1期),1936年《中華建設新圖》(初級中學教科書),1948年《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圖》和附圖《南海諸島位置圖》(中華民國內政部);其中,1935年中華民國政府繪製的《中國南海各島嶼圖》將包括“曾母暗沙”在內的北緯4度作為中國最南端,完成了今日的南海領有全圖。1948年《南海諸島位置圖》使用了屆時的國界畫法“斷續綫”,而之前所畫的南海海上國界皆爲一條連續綫。這也證明了1948年所正式頒佈的斷續綫確實是國界綫,是沿用《清法續議界務專條》的做法,沿著中國與鄰國島礁之間的中間綫劃定了“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綫”,作爲海上國界〔9〕。

  2,世界各國是否承認南海海上國界“斷續綫”

  “斷續綫”起源自1887年《清法續議界務專條》,至1970年代初為止,沒有一個國家提出過“斷續綫”不是中國南海海上國界的質疑,且各國都在本國所製世界地圖上標明斷續綫,承認其為中國領有的島礁和海域,中國擁有主權。

  1958年9月4日時任北越總理範文同親書宣示:“越南民主共和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1958年9月4日關於領海決定的聲明”“(12海里的規定)包括西沙群島,南沙群島在內的其他島嶼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越南民主共和國政府尊重這一決定”。1975年以前北越政府製作的地圖,小中大學教科書和其他書籍都將南沙群島和西沙群島表述為中國領土〔10〕。越南首次對南沙和西沙群島提出主權要求是在1977年5月12日〔11〕,1887年《清法續議界務專條》簽署九十年之後,中華民國頒佈斷續綫半世紀之際,因此不存在任何正當性,沒有權原,違反國際法。

  菲律賓1970年代之前的法律對其領土範圍有明確限定,遠離中國南海島礁。1935年《菲律賓共和國憲法》第一條“國家領土”明確規定:“菲律賓的領土包括根據1898年12月10日美國同西班牙締結的《巴黎條約》割讓給美國的該條約第三條所述範圍內的全部領土,連同1900年11月7日美國同西班牙在華盛頓締結的條約和1930年1月2日美國同英國締結的條約中包括的所有島嶼,以及由菲律賓群島現政府行使管轄權的全部領土。”1961年《關於確定菲律賓領海基綫的法案》重申了1935年憲法關於其領土範圍的規定〔12〕。菲於1968年頒布共和國法第5446號,把12海里領海範圍擴至147海里到284海里,才首次侵入中國南海海上國界斷續綫〔13〕,但還沒有包括中國南海島礁。

  1971年7月11日馬科斯總統在新聞發布會上宣布,領海外發現並占領了幾個無主地島嶼,首次宣布領有中國南海島礁的主權〔14〕。其中的最大島嶼是中國南沙群島中用1946年時收復主權時的軍艦名冠名並立有中國國標的中業島。菲又陸續宣佈領有近處的馬歡島、費信島、南鑰島、北子礁、西月島、雙黃沙洲、司令礁,共計八島礁。1970年代,菲律賓竟然以無主地爲由,對南沙群島數島提出主權要求,不存在任何正當性,沒有權原,違反國際法。

  馬來西亞1979年12月21日發表“馬來西亞大陸架”地圖,首次將南沙群島12個岩礁、環礁記入其中,提出領有要求;從1983年到1999年為止占領了其中6個島礁〔15〕。以“大陸架”爲由,對南沙數島提出主權要求,不存在任何正當性,沒有權原,違反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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