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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兩岸“憲法共識”之四:對採用“民主共和制”的共識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6-22 15:27:46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第3條)“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第5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126條)“中華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第1條)“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規定所有民意代表機關代表、台灣地區領導人及縣、市行政機關首腦,均由選舉產生。“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和第9條也對相關的選舉制度作了詳盡的規定。“中華民國憲法”同時還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第57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第80條)民主共和政體更被視為憲法基本原則而被排除在修憲對象之外。如1958年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就明確規定:“政府的共和體制不能成為修改的對象。”(第89條)台灣司法院大法官1990年3月24日所做成的釋字第499號“憲法解釋”,也秉持這一立場,指出:“中華民國憲法”第1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⑦

  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與“中華民國憲法”確立的“五院制”在政權組織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兩者在政體形式的層次上都屬於民主共和制而非君主制。在政體形式即國家治理模式方面,兩岸無疑具有憲法共識。兩岸的這一憲法共識是今後商簽系列兩岸和平協議不可或缺的重要條款之一。

  兩岸執政當局對採用“民主共和制”的堅信與肯定

  2013年10月6日,習近平主席在會見台灣兩岸共同市場基金會榮譽董事長蕭萬長時表示:“兩岸長期存在的政治分歧問題終歸要逐步解決,總不能將這些問題一代一代傳下去。我們已經多次表示,願意在一個中國框架內就兩岸政治問題同台灣方面進行平等協商,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大陸學者劉山鷹教授評論到:“如果對於‘一個中國’的框架沒有原則性的爭議,那麼剩下的一個重要問題是,通過一種什麼樣的政治安排才能同時滿足大陸和台灣這兩個政治體對於統一的要求。也就是說,兩岸之間可能會做一種怎樣的政治安排,才能讓兩岸的政治力量在統一國家內各得其所,心安理得?就大陸政治制度而言,其所宣言的‘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三者的統一,是其基本的原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制度這三大制度不會變更。就台灣而言,現有的民主選舉和多黨競爭的格局不會改變,這已成為台灣民眾的政治生活方式,是台灣的政治堅持。”中共18大報告中明確指出:“推進依法行政,切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⑧中共18屆4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也指出:“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這都表明了大陸推進依法治國,完善現代民主共和制國家治理模式的堅定決心。

  2014年10月10日,中國國民黨領導人馬英九在其講話中明確表示堅守民主共和制度。他指出:“回顧中華民國103年的歷史,先烈先賢一直有個夢想:要建立一個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國。從國父孫中山先生,到日據時期以來在台灣致力民主運動的許多前輩,都曾在築夢過程中犧牲奮鬥,流血流汗。感謝他們的努力,讓中華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更讓台灣成為第一個民主轉型成功的華人社會。”⑨

  隨著兩岸民眾政治參與熱情的提高和對國家治理模式的關注,“選代表開會商量決定國家大事”的民主共和制,作為現代國家治理基本模式日益深入人心。兩岸執政當局在採用民主共和制這種政體形式上的看法和立場可以說完全一致,對此有著充分的共識。兩岸的這一憲法共識,表明了兩岸執政者對民主體制的追求和對兩岸民眾參政權的尊重。這一共識當然要寫進將來簽訂的系列兩岸和平協議,成為確認1894年甲午戰敗以來兩岸中國人為之奮鬥犧牲的標誌性成果和杜絕變相君主制在中國大地上復活的剛性規範。

  注 釋

  ①②〔法〕讓.雅克.盧梭著:《社會契約論》,徐強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92頁。

  ③徐振雄著:《憲法學導論》,台灣高立圖書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26頁。

  ④孫占元:《辛亥革命時期孫中山以民主共和取代君主專制的主張和實踐》,載《山東社會科學》2011年第10期。

  ⑤李鴻谷:《毛澤東的1949:共和國開始》,載《三聯生活週刊》總第400期,2006年9月11日。

  ⑥〔英〕霍恩比著:《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6版),石孝殊等譯,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第1473頁。原文為"A country that is governed by a president and politicians elected by the people and where there is no king or queen."

  ⑦李永然彙編:《常用小六法》,台灣永然文化出版[美]漢米爾頓、傑伊、麥迪遜著:《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在漢、舒遜譯,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1532頁。

  ⑧劉山鷹:《以“民主聯合政府”實現兩岸和平統一》,載新加坡《聯合早報》2013年10月8日。

  ⑨馬英九:《以民主為傲,以台灣為榮》:見http://www.21ccom.net/articles/tgzc/20141010114447.html,2014年10月18日訪問。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5年5月號,總第209期)

    相關網址: 兩岸“憲法共識”之三:對“一個中國框架”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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