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九二共識”的達成,大陸和台灣在兩岸政策上均有較大幅度的調整。大陸方面兩岸政策的重點逐漸從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一政權符號的強調轉變為對“中國”這一國家符號的強調。2006年中共十六大報告以“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的表述方式確立了大陸以“國家認同”為基礎的兩岸政策。2005年,大陸通過了無“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一政權符號前綴的《反分裂國家法》,並將“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標誌著這種以“國家認同”為基礎的兩岸政策的法律化。這意味著大陸方面在解決台灣問題時已經不再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一政權符號來詮釋“一國”,而是代之以包容性更強的“中國”這一國家符號。由此可見,為取得兩岸範圍內的更大共識,大陸在解決台灣問題時對“一國”的解釋較解決港澳問題時更具包容性,二者不可同日而語。台灣方面兩岸政策的重點亦因其內部政治生態的變化而產生了變化,彼時作為台灣方面提出的解決統一問題基礎的“三民主義”已經被自由、民主等價值所取代,而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爭奪中國代表權的“中華民國”亦淪為一種台灣當局的生存策略。然而,無論台灣地區的部分人士如何理解“中華民國”,又或者如何否定“一個中國”,台灣地區現行“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仍然堅持“一個中國”框架,是台灣地區正式認可並可作為法理依據的“國家認同”。因此,法律層面,台灣對“中國”國家符號的認同基礎依然存在。台灣地區領導人馬英九亦表示,“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台灣)與中國大陸的關係就是一種‘特殊關係’,不可能是國際關係”。亦即是說,從國家符號層面解讀“一國”時,兩岸依然能夠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識,即“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國家”。
觀察大陸和台灣兩岸政策認同基礎的變化可以看出,兩岸在法律層面對“一個中國”仍存在著一定的相似之處,即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兩岸均認可作為“國家符號”的“中國”。“法理一中”(或更為寬泛的“法理一國”)是當前兩岸在國家認同層面能夠獲得的最大法理公約數,也是兩岸建立合理的政治關係定位最需借助的法律資源。因此,在探索符合兩岸關係與台灣地區特色的“一國兩制”具體實現形式時,“法理一中”能夠為支撐“一國”提供最為可靠的資源。
如何理解“兩制”:法律制度是社會制度的具體體現
在“一國兩制”的經典敘述中,“兩制”的含義是指“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兩種社會制度。更進一步而言,“一國兩制”強調兩制的意義在於堅持兩制並存,即:作為國家主體的大陸堅持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同時允許台灣、香港和澳門繼續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兩種制度長期並存,共同發展。這種以“姓資姓社”區分“兩制”的兩分法誕生於意識形態色彩仍舊濃重的上世紀八十年代,儘管這種劃分方法從本質上揭示了大陸和台灣之間、內地和香港、澳門之間的差異,卻體現出高度的抽象性,時至今日依然堅持以意識形態作為區分兩制的唯一標準,不但不利於我們繼續運用“一國兩制”理論解決現實問題,而且會使我們對“一國兩制”的理解陷入教條化的困境之中。
因此,只有進一步解放思想,才有可能沖破傳統教條的束縛,在“一國兩制”基本精神的指引下,提出新的觀點和見解。法律是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的載體和保障,“一國兩制”中的“兩制”雖意在“兩種社會經濟制度”,卻主要體現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⑥因此,從法理內涵的角度解讀“兩制”,就應當從較之於社會經濟制度更為具體的法律制度的角度探究“兩制”的不同軌迹,從而達到通過法律技術方式實現兩制協調的目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兩制”既是兩種不同的社會經濟制度,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一國兩制”中的“兩制並存”,實際上就意味著兩種以法律制度為基礎的治理體系的並存。
在理解法律意義上的“兩制”時,我們通常使用“法域”這一學理概念來描述“一國兩制”之下的大陸與台、港、澳地區施行法律的差異。所謂“法域”,是指具有或適用獨特法律制度的區域,乃是一個純粹的法學概念,與“國家”、“主權”等概念無關,一個主權國家之內也可以有多個法域。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框架下,大陸與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施行不同的法律,因此三者實際上分別屬於“一個中國”之中的三個不同的法域。在不考慮法律體系正當性的前提下,大陸和台灣在事實上存在著兩套互相平行的法律體系,大陸人民和台灣人民在各自公權力機關的實際控制範圍內,僅遵守、執行和適用本區域內的法律。對大陸和台灣分屬兩個不同法域的認識,並不影響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這一點已為兩岸學界和實務界所公認。⑧因此,在“法域”這一概念之下,“一個中國”之內實際上存在著大陸、台灣、香港和澳門四個法域。在“一國兩制”的理論構想之中,國家的統一並不影響這四個平行法域的持續存在。
當然,承認和尊重中國之內存在四個平行法域的現狀並不意味著放任四個法域永遠隔絕、互不接觸,而是嘗試以法律概念取代政治概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各個法域交往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類沖突問題,並通過各種途徑推進四個法域之間的社會制度的銜接與協調,以法制之合帶動國家之合。這就要求我們從兩個方面入手,推動“一國內四法域”之間的協調發展:一方面,要通過法律解釋等方式,強化我國現行《憲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之間的銜接與協調,不斷推動“一國兩制”之下特別行政區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實現對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的合基本法控制;另一方面,要通過構建由兩岸各自規定和兩岸協議共同構成的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法律機制,強化兩岸對“一個中國”的共同認同,維護“一個中國”法理框架的穩定,實現以法律手段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成果,推進祖國和平統一的目的。當然,強調“兩制”的法律屬性並不意味著忽視甚至拋棄“兩制”的政治屬性。以“社會主義”、“資本主義”等政治話語區分“兩制”來源於“一國兩制”的經典敘述,因而構成了“兩制”的原初含義,而以“法域”、“法律制度”等法律話語區分“兩制”則是在這種原初含義的基礎上發展而來,是對“兩制”原初含義的一種解讀。後者是對前者的詮釋和具體化,前者通過後者變得讓人們更容易理解,也更容易在實踐中運用具體策略解決現實問題。
總之,在新時期以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來解讀“兩制”,能夠更為便利地反映出兩岸四地之間的制度差別,也能夠為兩岸四地最終實現融合提供更多的策略支持。
結語
“一國兩制”理論具有深厚的法理內涵,這一理論既是國家統一理論,也是國家治理理論,既是區別兩岸四地的理論,也是促進四地融合的理論。因此,依法保障和維護“一國兩制”在台、港、澳地區的實踐是實現國家統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法理基石,同時也構成了形塑中國特色大國治理結構的關鍵環節。當前,“一國兩制”在香港經曆著重大考驗,如何堅持和發展“一國兩制”,如何在“一國兩制”條件下處理特殊地區的內部事務,如何根據“一國兩制”保障特殊地區的長期繁榮穩定,都需要我們去繼續探索“一國兩制”的理論新內涵。習近平總書記在這一背景下提出“一國兩制”在台灣實現的具體形式,其意義堪比當年鄧小平首提用“一國兩制”解決台灣問題,都始於台灣而不限於台灣。我們堅信,通過對“一國兩制”法理內涵及其在台灣實現方式的探索,“一國兩制”這一思想寶庫將變得更加充實。當“一國兩制”在香港、澳門實踐中遭遇考驗時,我們依然可以從這一寶庫中尋找到更多具有可複制性、可推廣性的制度經驗。我們相信,“一國兩制”的偉大思想過去始於台灣,今日也能從台灣重新起航!
註釋
①《鄧小平文選》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9頁。
②江國華:《憲法哲學導論》,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454頁。
③《鄧小平文選》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6頁。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
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
⑥參見楊允中等:《“一國兩制”理論探析》,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2年版,第40頁。
⑦韓德培主編:《國際私法問題專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頁至第118頁。
⑧參見韓德培主編:《國際私法新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447頁。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4年12月號,總第20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