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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日本禍水東引觸發國際訴訟
http://www.CRNTT.com   2021-04-15 00:01:09


  中評社北京4月15日電(評論員 喬新生)4月13日,日本政府召開內閣會議,決定向大海排放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一核電站不斷增加的污水。這是日本首相訪問美國前夕,日本政府作出的重要決定。

  可以肯定,日本政府此前已經通過特殊方式,向美國通報這一決定。這就不難理解,高度重視環境保護的美國民主黨政府,在這個問題上卻表現異常。美國政府認為日本政府決定可以理解。之所以出現如此現象,是因為歷史上,美國和日本曾經同流合污,日本侵華戰爭 “731部隊”實驗數據被美國整體接收,有關實驗資料至今還存放在美國,美國借此機會開展生物化學實驗活動,在世界各地設立大量生物化學實驗室,用於發動生物化學戰爭。從現實來看,美國同樣存在污染問題。美國作為發達的工業國家,存在大量被污染的廢水。如何處理這些廢水,始終是美國聯邦政府頭疼的問題。如今美國國內已經出現廢水洩露問題,美國尚未沒有找到有效的解決方法。在日本首相訪問美國關鍵時刻,美國政府不會對日本政府的決定公開譴責。

  作為日本的近鄰,中國和韓國態度鮮明。2021年4月13日上午,韓國政府明確表示對此“強烈遺憾”,“絕對無法容忍”,將與國際社會擴大溝通,強調日本的舉動不符合國際安全標準,應當公開處理廢水相關信息。同樣是2021年4月13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明確表示,中國作為日本近鄰和“利益攸關方”,對此“表示嚴重關切”。日本在沒有窮盡安全處置手段情況下,不顧國內外質疑和反對,未經與周邊國家和國際社會充分協商,單方面決定以排海方式處置廢水,這種做法極其不負責任,將嚴重損害國際公共健康安全和周邊國家人民切身利益。中國強烈敦促日本方面認清自身責任,秉持科學態度,履行國際義務,對國際社會、周邊國家以及本國國民的嚴重關切作出回應。

  關鍵時刻,日本在國際社會投資發揮作用。國際原子能機構已經明確表態,日本做法可以理解。這就意味著日本向大海排放廢水既成事實,國際社會的外交努力徹底失敗。

  接下來的問題是,國際社會是否會聯合起來以訴訟的方式,追究日本的責任呢?答案顯而易見。無論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還是防治污染國際公約,日本政府所作所為都是極端不負責任,也是嚴重違反國際公約的。日本政府做法缺乏透明度,而且極端不負責任。只有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日本方面公布有關材料,並且成立聯合調查組,對可能造成的污染進行全面調查,才能避免悲劇持續發生。

  但是,也有一些聲音認為,日本政府所作所為,實際上是無奈之舉。日本發生核洩漏之後,日本政府採取措施,通過降溫,防止向大氣釋放污染物。排出的廢水,絕大多數是降低溫度用水,放射性污染概率相對較低。還有一些學者煞有介事,認為日本核電站事故的規模相對較小,污染並不嚴重。日本政府決定排放的廢水,實際上是降低溫度的廢水,對海洋的污染並不嚴重。這種說法究竟能否站得住腳,還需要科學檢驗。

  2011年3月11日,日本東北部發生9.0級大地震,導致日本東北福島核電站防護堤被衝垮,核電站機組發生爆炸,出現放射性污染事故,日本首相宣布進入緊急狀態。4月12日,日本根據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標準,把核電站事故定義為最高7級。4月22日,日本政府決定疏散方圓20公里的居民,並且把方圓30公里劃為緊急疏散準備地區。

  2013、2014年出現廢水洩漏事件,2015年日本東京電力公司提取地下水,經過處理之後,流入大海。2020年9月,日本東京電力公司對外承認,已經儲存123萬噸放射性廢水,而且每天增加170噸。2021年4月9日,日本政府“基本確定”將廢水排入大海,2021年4月13日,日本首相召開內閣會議作出正式決定。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通過外交渠道追究日本政府的責任,那麼,這起事件很可能會不了了之。唯一可行的辦法是,各國組成訴訟聯盟,向日本提起訴訟,國際非政府組織特別是綠色和平組織發起訴訟,阻止日本政府繼續向大海排放廢水。

  無論是根據中國環境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還是根據其他國家的環境保護和污染物防治法律規定,訴訟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幾類:第一類,國家訴訟。由於廢水排放可能會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害,因此,國家可以提起訴訟,並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採取強制扣押措施,要求日本政府和相關企業承擔賠償責任。

  此類訴訟類似於戰爭訴訟。但是,由於訴訟涉及外交政治問題,因此,進入正式程序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只有在外交談判失敗,雙邊和多邊磋商不能達到預期效果的情況下,才能採取國家訴訟方式,向日本政府發起挑戰,要求日本政府和日本電力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訴訟需要確定損害結果,而且還要確定計算標準。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訴訟風險相對較大。不到萬不得已,中國政府以及韓國政府不會採取這種方式,迫使日本政府和日本電氣公司賠償損失。

  第二類,非政府組織訴訟。中國環境保護法和民事訴訟法對此都有明確規定。如果日本廢水進入中國沿海地區,給當地居民造成嚴重損害,居民沒有能力提起訴訟,非政府組織可以提起訴訟。非政府組織的訴訟可以是代位損害賠償訴訟,也可以是社會公益訴訟。

  我國已經允許非政府組織提起社會公益訴訟。通過訴訟方式,追究被告的民事責任。從我國非政府組織發起的訴訟來看,往往需要大量取證工作。這對於非政府組織來說,是非常大的負擔。如果中國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取得相關證據,證明日本政府決定已經給海洋造成嚴重污染,證明日本電力公司的廢水排放,嚴重損害人們身體健康,那麼,完全可以通過非政府組織發起訴訟,追究日本政府和日本電力企業的法律責任。

  當然,無論是從訴訟管轄還是從財產保全;無論是從強制執行還是從中日關係考慮,這類訴訟都存在一定的風險。不過,非政府組織訴訟可以起到監督的作用。非政府組織訴訟不一定能達到要求日本政府和電力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效果,但是,可以引起世界各國關注,促使日本政府重新作出決定,促使日本電力公司減少或者停止排放廢水。

  第三類,是受害者訴訟。各國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法關於訴訟的法律規範中都有受害者訴訟的條款。受害者訴訟就是指受害者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要求日本政府和日本電力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此類訴訟的法律規範很多,各國規定存在差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採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如果公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日本政府和日本電力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日本電力公司應當舉證證明自己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並且沒有造成嚴重損害。如果中國司法機關受理此類訴訟,日本政府和日本電力公司參與訴訟,這類案件有可能會引起世界轟動。

  到目前為止,中國仍然沒有建立完整的監測系統。如果準備提起受害者訴訟,那麼,中國東部沿海企業和個人應當建立監測系統,並且根據日本政府披露的有關信息,及時監測洋流變化情況,並在此基礎之上,根據放射性物質變化情況,及時加以檢測,並且將檢測結果公證,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在未來訴訟中取得勝利。

  大海已經變成世界廢水池。日本東京電力公司排放的廢水,究竟包括哪些污染物,只有經過監測,才能得出結論。日本政府打算在國際原子能機構幫助下,對外發布“高度透明和客觀的”信息。但願日本說到做到。

  按照日本放送協會(NHK)的報道,日本原子能開發機構計算機模擬演算,發現廢水中放射性銫沿著洋流5年之後到達北美地區,10年之後回到亞洲地區,30年後將擴散到整個太平洋。日本電力公司已經宣稱,對廢水中放射性銫、鍶已仔細過濾,剩下的是難以取出的氚,而這種物質的毒性低,只有大量吸入才會對人體造成損害。不管日本東京電力公司如何辯解,公然向大海排放放射性廢水都是不爭的事實。至於如何根據各國環境保護和污染法律規定,確定損害的標準,這是法律問題,而不僅僅是一個放射性物質排放的學術探討問題。

  中國希望日本盡快懸崖勒馬,停止有關大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防止放射性的元素進入大海,污染海洋生物,進而給人類造成不應有的傷害。訴訟需要巨大的成本,日本侵華戰爭,給勞工人身健康帶來極大的損害,可是,有關訴訟曠日持久,一些受害者等不到正義伸張,就已經撒手人寰。因此,必須多管齊下,通過訴訟阻止日本政府和日本電力公司的行為。對於此類訴訟可能產生的後果,不要抱有過高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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