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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消費也須關進“制度的籠子”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2-17 15:27:27  


 
  其一,真正貫徹落實公車配置使用制度,對於違規配置、使用公車者嚴格追究責任。雖然1994年就發布了《關於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但這個規定的執行方面,出現了很多的變通甚至視而不見。比如《規定》中的“部長級和省長級幹部按一人一輛配備專車”在很多地方就被當成耳旁風,有些地區不僅地市級官員配有專車,縣處級甚至科級幹部也有固定用車,有些地區的主要領導一人甚至配一台以上專車。據《人民日報》報道,2011年中央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用當年財政撥款開支的車輛購置及運行費59.15億元,占“三公經費”總數的六成以上;更有政協委員認為“全國超編配車率達50%以上”。對於公車配備規定的貫徹落實不力,無視規定僭配專車、超標配專車,甚至出現變相的“相對固定公車”,顯然造成了公車的過多過濫。嚴格落實公車配備使用相關規定,更需要從源頭上把好公車配備的“預算關”。

  其二,公車配備、使用相關情況要納入政務公開範疇,公車配備和使用情況要主動接受輿論和社會監督。公車消費不僅僅是公共部門的事情,而且有關納稅人利益,公車消費的“箱子”要讓陽光照進來。公共部門應將公車數量以及專車配備情況公之於眾,便於公眾查詢和監督。對於公眾來講,那些噴塗了“執法”“檢查”“稽查”等字樣的公車容易辨認,也利於監督,但其他公車由於沒有特殊標誌,一般不容易為外人所認知,無形中增加了社會監督的難度。從公共部門利用公共權力謀取公共福祉的宗旨意識出發,不妨將公車納入特殊的牌照系統,統一公車車牌標誌,如此不但向社會展示公共部門樂於接受監督的胸襟氣魄,而且有利於夯實社會對公共部門的信任基礎。

  最後,社會監督必不可少,問責制度更要跟得上。社會公眾對公權力失範要保持足夠的警惕和監督,社會監督更需要問責制度的良性配合。公車超標超編配備、公車私用,相關的責任追究要跟得上、落得下。公車定編原則要把握,超標超編配備公車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可與人事擢拔任用等方面進行聯動;公車私用除了對公車私用者按市場價收費之外,更要進行相關的行政責任追究,而不僅僅流於不疼不癢的“停職檢查”。

  權力需要關進“制度的籠子”,作為權力運行過程中的附屬產物,公車消費同樣需要關進“制度的籠子”。簡言之,規制包括公車私用等公共權力失範現象,從根本上講必須建立健全相關的制度機制,並不斷提升公共部門的執行力確保“制度落地”。只有把公車私用等公權力肆無忌憚的行為關進制度的牢籠,並輔以“群眾的眼睛”和“網友的帖子”打造全方位的監督體系,才能確保公共權力列車在維護公共利益的軌道上安全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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