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網評:莫讓生育成為職場女性之“坎”
http://www.CRNTT.com   2024-03-14 11:46:14


  中評社北京3月14日電/網評:哺乳期教師遭解聘,莫讓生育成為職場女性之“坎”

  來源:東方網  作者:梁宇飛

  近日,廣州法院審理了一起哺乳期女教師被違規調崗的糾紛案件。事件起因,是女教師在產假結束後向所在小學提交返校申請,但這所小學卻稱無教師崗位,將其調至門衛及校園清潔工崗位,在當事女教師明確表示不同意後,學校遂以此為由將其解聘。(3月12日 澎湃新聞)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解除勞動關係或聘用合同。”將處於哺乳期,正需要修養自身與照顧嬰兒的女教師調至對體力要求較高的清潔崗位,在教師不同意後悍然解聘,不僅於情不合,更與法相悖。

  儘管對於女性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合法權益,國家已經出台了諸多法律法規進行保障,社會輿論和群眾監督也為婦女權益撐起了另一把傘。但在一些地區和用人單位,婦女生育期間的合法權益仍未得到尊重與保障。衹有切實維護婦女生育期間的自身權益,才不會教生育成為職場女性發展的一道坎。

  或許有人會說,該學校是因為女教師在協調無果之後“拒絕返崗”才將之解聘。但休假結束後返回教師崗位,與進入門衛和保潔崗位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女教師重回教學位置,不僅有助於她在產後迅速回歸職場,也能夠提升她的自我認同。學校將女教師“下放”至“不對口”的位置,顯然沒有充分肯定女性的自身價值,這樣做也會加劇她的職場焦慮。由此可見,該學校並未做到對女性的人文關懷。維護生產期間婦女的權益,應做到物質和精神層面的雙重關照。

  勞動者權益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督,同時鼓勵生育期婦女依法維權。要暢通申訴渠道,提高投訴受理效率與糾紛處理效率。很多在生育期間合法權益遭到用人單位損害的職場女性,都是因為怕麻煩,怕程序繁瑣,不得已選擇忍氣吞聲,默默承受。衹有提高相關部門的事件處理效率,才能夠破解維權難,維權慢的問題,消除婦女生育的後顧之憂。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