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征信運用納入制度規範,需把握三個關鍵環節:一是為失信懲戒設置“緩衝期”。相較於一般性違法,失信懲戒的處罰的確非同小可。在記入個人信用記錄之前,最好給一段緩衝期或者幾次犯錯機會,亦或是給擬於信用懲戒的對象發個“最後通牒”。這既可讓被失信懲戒者口服心服,也不失為對踏入失信邊沿者的警告和對圍觀者的教育。“一次性”違規就以失信論處恐難以服眾。
二是給信用修復以“改過”出路。懲戒的目的在於糾正錯誤和改過自新。除了像網絡詐騙、非法集資、劣質疫苗等害人不淺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不能隨便撤銷公示、删除記錄,讓公眾查不到歷史信息之外,一般性的失信行為都當有整改後被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和删除失信信息記錄的“改過”出路。
三是個人征信“法治化”勢在必行。很多發達國家都建有比較成熟的個人征信機制,其共同特點是立法先行和用途管制。個人信用記錄多用於信貸、租房等經濟活動,且個人信息從收集到存儲和使用,都有完善的法規依據。哪些失信行為可納入信用記錄,失信到什麼程度將被列入“黑名單”並受到相應制約和懲戒,這些都需在法規完善中明確邊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