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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司法改革應當自處理黑暴案入手
http://www.CRNTT.com   2020-10-24 00:25:47


  中評社北京10月23日電/網評:司法改革應當自“從快從重”處理黑暴案入手

  來源:大公報 作者:宋小莊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上月在報章發表《是時候緊急改革了》一文,這是香港司法界對香港國安法制定的積極反應。香港社會似乎掀起一股要求司法改革的潮流,反映了近年來社會對法院處理黑暴案的時間、疑犯獲准保釋和法官量刑頗有不滿,需要找到應對辦法。

  處理黑暴案的方法,就是要從快從重。可否如此?這是沒有疑問的。回歸以來,香港法院處理涉及暴動罪的案件不太多,無非就是2016年旺角暴動案和黑暴案。但外國處理暴動罪的經驗就很多了,美國獨立以來,就處理過幾百次大暴動;英國近代以來,也處理過好幾十次大暴動,其他司法管轄區也有,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法院從來沒有不從快從重處罰的。英國最近的一次,還通過立法的方式要求法院24小時開工。這就是從快。美英等國家如何宏觀管理、資源配置、技術安排、具體處置暴動案,有很多成功經驗可供香港借鑒。有關部門可能比筆者了解更多,不必在下饒舌。

  其他地方經驗可供借鑒

  對於辦案,也是從重。香港基本法第84條規定:“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判例可作參考”,香港的暴動罪是從英國引進的,可供參考的判例可能就是英國判例,旺角暴動判例也可以作為先例。香港《公安條例》第19條對“暴動罪”(Riot)有規定,就是:任何被定為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十年;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5000元)罰款及監禁5年。

  香港暴動罪的罰則與英國是一致的。英國有學者將騷亂(暴動)作了量刑分析,就是:(一)首要罪犯判10年;(二)多次參與、投汽油彈、駕車撞警、使用弓箭,判8至9年;(三)長時間且使用危險方法(汽油、小刀、欄杆)襲擊,判6至7年;(四)長時間參與投石頭、磚塊,判5年。這就是從重。簡易程序罪犯,判監禁平均7至8個月,定罪比例是31%。基本法第84條是允許參考普通法地區的判例的。即使香港未設量刑委員會,也可以推斷香港的量刑也應當如此。香港自己也有旺角暴亂的案例,都可以參考或遵從。“修例風波”中,警方逮捕了11000多人,目前只有少數得到處理,香港務必加緊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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