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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駐港國安公署是對“一國兩制”的完善
http://www.CRNTT.com   2020-07-05 00:07:52


 

  英國國家安全局與地方執法機構也有明確的分工,通常並不直接進行逮捕、訊問或搜索、扣押等行動,如需對嫌犯進行強制性司法偵查程序時,則交由其它執法機關執行偵辦。

  駐港國安公署與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各司其職、具有不同功能定位

  駐港國安公署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它不同於基本法第22條規定的“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派駐香港的機構”。中央派駐香港特區的機構原來有三家,即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簡稱中聯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簡稱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簡稱駐港部隊)。駐港國安公署,將成為第四家中央駐港機構,並在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方面行使相關權力。

  港區國安法對中央和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上的責任和權限做了十分清晰的劃分:特區對維護國家安全負有憲制責任;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具體表現為港區國安法對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與駐港國安公署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職能:前者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後者主要負責收集信息和分析研判,並對前者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協調、支持,在必要時依法對特定案件直接進行管轄,發揮拾遺補漏的最後守護者作用。

  駐港國安公署對案件行使管轄權僅為例外規定且限於三種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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