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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動用緊急法違反基本法嗎?
http://www.CRNTT.com   2019-09-01 00:07:15


  中評社北京9月1日電/網評:動用緊急法違反基本法嗎?

  來源:大公報 作者:聞昱行(大公報資深評論員)

最近傳出政府有意考慮使用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稱緊急法),盡快在香港“止暴制亂”。反對派異口同聲地反對,其中大律師吳靄儀撰文質疑特首林鄭月娥動用緊急法是違反基本法。筆者也認同,動用緊急法是“核選項”,需要謹慎行事。可是對於法律界人士再次曲解法律、曲解基本法,必須予以反駁。吳靄儀提出的所謂理據更是站不住腳。

  首先,吳大律師認為“《基本法》並無賦予行政長官任何擅自立法或制定規例的權力。‘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是立法機關的職權。特首擅自通過‘緊急規例’,均屬違憲越權。”

  特首有權行使合法權力

  這是完全錯誤的。在籠統說“法律”時,我們一般指整個法律系統,即廣義法律,它包括憲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區的憲制性文件)、(狹義)法律、規例、和其他規章制度等等。立法會是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但它只負責制定(狹義)法律。在其上,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制定;在其下,政府甚至公營機構都有權頒布一些不需要立法會通過的規例和規章制度。

  “規例”(regulation)在權威法律英文字典的解釋與“法令”(decree)基本同義。它是一種不需要經過立法機關,而由行政機關頒布的具有法律強制性的命令。以美國為例,總統有權發出的行政指令(executive order)就是一種規例,它不需通過國會,但同樣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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