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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暫停批准遊行 讓香港冷靜一下
http://www.CRNTT.com   2019-07-25 00:23:09


 

  衝擊中聯辦、污損國徽,噴塗侮辱國家民族的字句,這些惡行完全超出和平示威的範疇,違反基本法和香港法律,更是公然衝擊“一國”,挑戰“一國兩制”的底綫,嚴重挑戰中央權威,這說明事件現在已經變成反特區、反“一國兩制”。而“民陣”及反對派所謂和平更是一派胡言,他們當然知道遊行後例必爆發衝擊,而且衝擊更有升級之勢,“港獨”組織的武器庫連恐怖分子常用的大殺傷力炸藥都準備了,這些還是和平理性嗎?

  但反對派依然拒絕收手,仍在不斷玩火、點火,為暴徒提供衝擊平台,反對派此舉等如要將暴力歪風在全社會散播,將香港由法治社會變成“暴力社會”,周日晚白衣暴徒襲擊事件正是這種暴力風氣所衍生出來的。

  對於任何違法暴力,香港社會都不能容忍,警方都必須予以追究。但請問在現時每個星期都有遊行,每個遊行都有衝擊的情況下,警方要應付遊行及衝擊已疲於奔命,還如何追究違法者?社會現時就如一個火藥庫,但每個星期還在火上加油,結果只會引發不斷的暴力循環,最終宣布香港法治正式死亡。要扭轉局面,持湯止沸不如釜底抽薪,當前首務是讓社會平靜下來、冷靜下來,不宜再批准遊行衝突,以免再激化局勢。

  停發通知書合理合法

  事實上,《公安條例》規定舉行公衆集會或遊行須事先通知警方,當中有兩個重要目的:一是容許警方作出適當安排,盡量減少出現交通、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問題;二是讓警方決定,是否有需要就該次遊行集會訂立條件,或禁止該次遊行集會進行。根據《公安條例》,如果警務處處長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可以不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這是警務處處長的權力。而這些原則,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提到可限制公民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其依據理由是一致的。

  根據之前多次地區遊行後,無一例外爆發嚴重衝突,不單造成大批示威者、警員受傷,更導致有商舖、公用設施被破壞,現在甚至連中聯辦也成為暴徒衝擊的目標,性質極為嚴重,遊行亦潛藏巨大的公共安全、公共秩序風險,警務處處長不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在道理及法理上都具有充分理據,而且暫時停止這些遊行,也可以令社會各界暫時喘一口氣,不論對示威者、對警方,以至對廣大市民,都可以暫時放鬆一下繃緊的神經,值得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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