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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性人結婚 終院開綠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5-14 09:11:23  


W小姐爭取婚姻權勝訴,其代表律師韋智達表示判決保障了少數變性人士的權益。
  中評社香港5月14日電/變性人W小姐爭取5年,兩度入稟爭取結婚失敗,上訴至終審法院最終得直,可與現任男友結婚。昨日終審法院頒下判詞,指W小姐已擁有法律上的女性地位,但《婚姻條例》只考慮“生育”因素來區別性別,令W小姐失去結婚權益,抵觸《基本法》及《人權法》,故裁定W小姐可享結婚權,但考慮本案涉及修改本地法律,決定暫緩一年執行,給政府部門處理修例等事宜。獲得終極勝訴的W小姐昨透過電話訪問時高興地稱:“香港終於承認我是真真正正的女性,可以在香港與心愛的男友結婚了。”

  據文匯報報道,終院昨日在判詞指《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是參照英國的婚姻法而訂立,當時婚姻的原意是指“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普通法下婚姻的必要成分是為生育而進行性交,只有生理上的性別才是評定某人性別的準則。終院認為答辯人婚姻登記官拒絕將條例中的“女性”解釋為包括變性人,是正確做法。但當涉及憲法權利時,終院便認為現行法例站不住腳。

  港婚姻性質變 生育非必要 

  終院指,《基本法》第三十七條及《人權法》第十九(二)條皆保障巿民結婚的權利,而即使婚姻制度必須受法例所限,有關法例亦不能違反或損害結婚權的特有本質。

  終院注意到現今融合多種文化的香港,婚姻作為一種社會制度的性質已出現意義深遠的變化,生育作為婚姻的必要成分這個重要性亦大為減低,結婚並非只為生育,很多人選擇婚後不生育,或過了生育年齡才結婚,相反亦有人只生育但不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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