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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民國”的三個問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5-16 10:24:54  


  作者:成笑倫 海外 學生

  我有這樣一個觀點:只有法治社會,才有資格自稱民主;空有法律,沒有法治,如何有民主?

  是的,台灣並不是個法治的社會。所謂的法律,終於只是政治鬥爭的工具和武器。

  為什麼這麼說? 

  先舉一個例子,說明什麼是法治社會。看一看台灣人經常掛在嘴中的民主國家,美國是怎麼對待自己的法律的。

  美國憲法(Constitution)其實並沒有保護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集會自由等等的條文——這些條文,在其修正案(Amendments)中的前十條中,也被稱為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而關於人民自由的條文,則主要集中在第一修正案中,摘錄如下: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請注意,第一修正案的前兩個中文字是國會(Congress),而非州或州議會。換言之,第一修正案只對聯邦的國會做出了限制,要求其不能限制美國公民的上述權利,而對於美國聯邦體制的另一個組成部分,州(States),沒有做出任何限制。而美國內戰後,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規定,非經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任何州不得剝奪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請注意,這裡的主體是州而非聯邦。

  於是乎,產生了一個問題:在第十四修正案中所說的自由是什麼?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將其解釋為了聯邦憲法權利法案中所列舉出的自由,並創立了合併原則(Incorporation doctrine),利用對於“正當法律程序”的解釋,將權利法案列舉出來的大部分公民自由的保護主體,由只有聯邦政府推廣到了各州。

  看看,這是人家美國人對待自己法律的態度,一個字一個字地看,一個字一個字地解釋。

  而台灣呢?我們看看台灣目前使用的“中華民國憲法”。

  首先,根據“司法院”網站,“憲法”名稱為“中華民國憲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規定了國名為“中華民國”。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我們台灣屬於“中華民國”,可“中華民國”是不是中國?我們台灣屬於Republic of China,可Republic of China是不是China?這個問題似乎不是很好回答,那我們換個問題:法蘭西共和國(Republic of France)是不是法國(France)?美利堅合眾國(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是不是美國(America)?答案很顯然。那麼,“中華民國”是不是中國?按照我們“憲法”規定的國名,“中華民國”就是中國。順便提一句,台灣似乎有些朋友為了Chinese Taipei的翻譯很不安。大陸曾經翻譯為中國台北,而台灣喜歡使用的說法是中華台北。其實有什麼區別,British Virgin Island,英屬維珍群島或英國維珍群島,British的意思就是英國的,同樣Chinese的意思就是中國的——當然,不喜歡可以不用,奧運會不是沒台灣不可,WHA亦然,WTO亦然。

  其次,“中華民國”有多大?“中華民國”是不是就是台灣?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根據增修條文,修正過的相關條文為:“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只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與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什麼是“中華民國”固有之疆域?自然是1946年制憲國民大會制定“憲法”時候的疆域。那時候台灣是“中華民國”一部分麼?是的,台灣於1945年回歸中國,或者說“中華民國”光復台灣,並作為“國家”一部分參與了“中華民國憲法”制定。那時候大陸、外蒙、西藏是“中華民國”一部分麼?毫無疑問,是的。那麼,“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關於領土的條文,是否曾經被使用過?換句話說,“中華民國”領土是否依法變更過?從來沒有,從來沒有。“憲法”增修條文,為了適應兩岸所謂特殊現狀,明確將“中華民國”劃分為自由地區和大陸地區,並設立下位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為台灣地區之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從這個角度講,大陸亦是“中華民國”一部分,或是台灣亦只是“中華民國”一部分這個論點,又一次得到了證實。“中華民國”是不是就是台灣?不是的。拋開“中華民國憲法”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談,澎湖、金門、馬祖,哪一個是台灣?都是福建轄地,“中華民國”福建省。

  最後一個問題,儘管明確了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國家,即“中華民國”,但基於兩岸的特殊現狀,將來要怎麼辦?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兩岸應走向統一。維持現狀行不行?沒有說明。台灣獨立行不行?根據現有法律,有以下幾個可能性:一、按照現有“憲法”程序,做出領土變更案,並表決通過,如有必要,修改國名;二、制定新“憲法”,明確領土限於台澎金馬;三、修改“憲法”,制定地方獨立之程序;四、暴力推翻現有政府。

  有些台灣朋友會說,你這些論述完全罔顧現實。

  我的回應是,我這些論述完全來源於“中華民國”現行“憲法”法律規定。如果不滿意這樣的法律規定,覺得台灣不是中國一部分,覺得“中華民國”不是中國,覺得“中華民國”就等於台灣,覺得大陸和台灣不要統一,覺得台灣應該獨立,如果大多數台灣民眾自認為台灣是個法治社會,請要求你們的“立法委員”,按照“中華民國憲法”完成必要的修改程序。在此之前,“中華民國”是中國,包含但不等於台灣,大陸和台灣應該走向統一,台灣不能獨立。

  同樣的,在此之前,任何公務人員與“憲法”相悖的行為,都應該予以追究,尤其是上層領導人——一國之“元首”遵守其宣誓效忠的“憲法”及法律,是最基本的要求吧。政府也應該理直氣壯地按照“憲法”所指明的方向,反去中國化,進行正統中國歷史教育,堂堂正正承認自己是中國人,在“國家”統一前”的特殊情況恢復國統會運作和國統綱領適用,與大陸協商統一。

  與法治社會相對的,是人治社會。領導人一言九鼎,說了比法律還算數。台灣是這樣的社會麼? 

  怎麼不是,所謂兩國論,所謂一邊一國論,哪一個不是領導人說出來就想蒙混過關當法律來執行的?所謂台灣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名字叫“中華民國”,沒必要獨立,請對照“憲法”仔細看看?所謂台灣要堅決反對中國並吞,請看看你們的“憲法”增修條文前言——不滿意都可以依法改掉啊,不喜歡的統統可以讓“立法委員”拿掉啊!特殊情況不是置“憲法”法律於不顧的理由,“憲法”增修條文就是為了適應這個特殊情況而制定的。

  有趣的是,從領導人到民眾,都只敢說自稱台灣不敢說中國,卻又不敢把“憲法”改掉,讓自己的台灣情結名正言順。寧可於衛生間黑燈瞎火地邊偷情邊說自己和原配早離婚了,卻又不敢扔掉那一紙結婚證書——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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