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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兩岸統一的五階段提綱”的說明(續一)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1-25 10:55:45  


  作者:徐來池 湖南 長沙

  二、關於第二階段---兩岸法律的相互通融的說明:原文為“大陸的政策、法律、法令與法規視台灣人民為與大陸人民同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台灣的政策、法律、法令與法規視大陸人民為與台灣人民同等的“中華民國”公民,不管是在大陸還是台灣或世界各地,大陸與台灣人民都是同等的中國公民;兩岸的軍隊都是國家的軍隊,是保護包括大陸與台灣在內的全中國的國防安全的,是左右手的關系,是針對它國的,軍事上兩岸成立最高國防協調機構,共同對外保護整個中國的領土與主權的完整;可以以地區名義參加的國際活動名稱分別為中國大陸與中國台灣(香港澳門相應則為中國香港與中國澳門),必須以國家名義參加的國際活動則兩岸共同組團以中國的名義參加。”也是由三段構成。

  我沒有仔細研究兩岸各自的憲法 ,但毫無疑問,兩岸的憲法都是有問題的,否則大陸就不會有國台辦,台灣就不會有“陸委會”。兩岸的憲法都是一中憲法,既然如此,兩岸的人民都應該是各自憲法上的合法的公民,應該享受同等的權利與義務,在法律與行動上不應該分別對待,而應該同等對待,就不應該有什麼國台辦或“陸委會”這樣的特別機構。以前是特殊情況,一個要反功大陸,一個要解放台灣,因此分別視對方的人為共匪或蔣特,相互是敵人,相互視對方為各自生存的最大或主要威脅,但目標一樣,都是要消滅對方統一中國,因此那時各自的法律將兩岸的人民分別對待是可以理解的。

  現在不同了,大陸提和平統一,不排除在特殊情況發生時使用武力;台灣是不獨不統不武,幾乎已經放棄了統一大陸,與統一的目標漸行漸遠;但現在至少有兩點是共同的:一都是一中憲法,二都倡導兩岸和平。既然如此,就有必要在一中與和平的原則下重心定義兩岸人民的關系,思考的結果只能是:台灣人民與大陸人民一樣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同等合法公民,大陸人民也與台灣人民一樣是“中華民國”的同等合法公民。正因為如此,也就有了這裡的第一段的表述。 

  這樣表述的結果是什麼呢?很明顯:一、只要可以證實你是合法的台灣居民(這應該是很容易辦到的),你就可以自由進出大陸,可以象大陸的人民一樣,在大陸的各地橫行(當然不能够霸道),可以投資,可以置產,可以住居,願意多長就多長,即便沒有錢沒工作的話,也可以吃大陸的低保,反正什麼都和大陸的當地合法公民一樣。當然反過來大陸人民去台灣也是如此。二、對兩岸的人民而言,生存空間更大了,台灣生存不小去,或者想換生存環境,可以自由去大陸生存與發展;反過來也如此。因此這樣的政策兩岸的人民都應該是歡迎的。三、并不會給兩岸各自的政府帶來所謂的安全問題,不開放也有安全問題,開放了只會更安全。四、更重要的是,它可以給兩岸人民一種思想上的啓迪與教育,即:我是台灣(大陸)人,,住居在大陸(台灣)就是大陸(台灣)人,大陸與台灣都是我的家,我是中國人。 

  至於第二段,是關於軍隊與國防的,軍隊是保護國家安全的,是對外的,既然兩岸都是中國的,都是一中憲法,因此兩岸的軍隊就應該不是相互為敵人,而是共同保護大陸與台灣的整個中國的安全的,是左右手的關系。只存在怎麼協調共同保護國家領土與主權的安全問題,而不存在相互敵視或對立的問題。這樣也就自然不存在什麼兩岸簽署什麼兩岸和平協定的問題了。至於第三段,是體現在兩岸統一前,大陸與台灣在國際上的一種平等的關系。大陸不必稱中國,也實際上稱不了,因為你代表不了台灣,你代表不了整個中國,如果稱了,就是促使台灣產生并發展這樣的概念:中國就是大陸,大陸就是中國,台灣不屬於中國。因此大陸的政府在國際上應該稱為中國大陸。如果要稱為中國的話,一定要有台灣的代表參加。當然反過來台灣港澳也如此。

  我是大陸人,也是中共黨員,是合格的中共黨員。我這樣說不是矮化大陸政府,而是一種中國未統一前的事實的描述,也是大陸或中共在國家認同上的一種應該有的胸懷。我最希望看到的是:在奧運會上只有一個中國的牌子,它包含大陸、台灣與港澳;次之是中國大陸,中國台灣,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四塊牌子。至於現在的,一個叫中國,一個叫中國香港,一個叫中華台北,總感覺很別扭,不倫不類,心裡很不爽。相信這樣的感覺不是我一個人有。(待續,因為其它的事情多,我打字又慢,因此每次只能寫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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