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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健康保險不得保證續保
http://www.CRNTT.com   2021-01-14 11:55:38


 
  劍指理賠少費率高頑疾

  去年12月,中國銀保監會副主席黃洪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提出,短期健康險雖然保額很高,但實際上能夠理賠支付的金額比較少,而且存在無序競爭、打價格戰的問題。對此,《通知》明確要求保險公司產品定價應當具備定價基礎,不得設定嚴重背離理賠經驗數據基礎的、虛高的保險金額。同時,要求保險機構定期在公司官網披露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整體綜合賠付率,接受社會各界和保險消費者監督。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中國保險和養老研究中心研究員朱俊生認為,目前行業短期健康險存在“車險化”趨向,即賠付率不高、費用率很高,用於消費者的保障成本部分占比低,這與國際經驗中賠付率高、費用率低的綜合成本結構是背道而馳的。

  此外,《通知》嚴禁保險公司核保“空心化”、理賠“核保化”,侵害保險消費者利益。要求保險公司規範設定健康告知信息,健康告知信息的設定不得出現有違一般醫學常識等情形。多位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這些監管要求非常有針對性。此前,部分健康險產品出現投保時過於寬鬆、理賠時過於嚴格的情況。這會導致部分短期健康險產品的拒賠率上升,投訴增多,進而影響行業整體發展。

  產品權益義務需重點提示

  在產品組合銷售和停售方面,《通知》強調,嚴禁保險公司將產品組合銷售異化為捆綁強制搭售,限制消費者購買產品和服務的權利,侵害保險消費者利益。嚴禁保險公司通過隨意停售保險產品,彌補其因激進經營造成的損失,侵害保險消費者利益。要求保險公司通過公司官網和即時通信等方式,公開披露產品的具體停售原因、停售時間以及後續服務措施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建立短期健康保險投保提示制度,要求保險公司銷售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時,應當向投保人提供投保須知書,並重點提示保險消費者應當關注的產品重要權利和義務,防止銷售人員因誤導行為,導致消費者自身利益受損。同時明確規定最低現金價值計算標準,且《通知》印發前保險公司已經審批或備案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應於2021年5月1日前停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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