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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金融產品遭受損失找誰賠?
http://www.CRNTT.com   2019-08-25 13:03:33


(圖片來源:北京青年報)
  中評社北京8月25日電/7月3日至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黑龍江召開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會後高法將工作報告中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與會代表討論時提出的問題以及在調研過程中收集到的問題歸納整理成《會議紀要》,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日期截止到8月25日。

  據介紹,整理《會議紀要》的主要目的是就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一些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作為法官在具體法律適用、進行說理論證時的參考,統一全國法院的裁判思路,約束法官自由裁量空間,提高司法公信力,穩定當事人、法律工作者及社會的預期,努力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對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審理,這份《會議紀要》列明六條司法裁判指引,明確了索賠對象、舉證責任、損失數額計算、免責事由等關鍵內容。

  買賣雙方責任如何劃分?

  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

  會議認為,在審理發行人、銷售者以及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賣方機構)與金融消費者之間因銷售各類高風險權益類金融產品,和為金融消費者參與高風險投資活動提供服務而引發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須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將金融消費者是否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并在此基礎上形成自主決定作為應當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實,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範賣方機構的經營行為,培育理性的金融消費文化,推動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和市場秩序。

  消費者遭受損失後找誰賠?

  可請求發行人和銷售者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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