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海峽兩岸均在使用司法人工智能輔助司法活動,既有共性又有分殊。兩相比較,大陸在司法人工智能應用功能覆蓋面上較台灣地區更為廣闊,且功能配置上更加豐富。台灣地區在司法人工智能准入限制上較大陸更加嚴格。總體而言,大陸采取發展優先模式,台灣地區則采取安全優先模式。由於妥善利用司法人工智能可提升司法裁判統一性,增強司法裁判公正性,滿足兩岸民衆對司法活動理解的最大公約數,增強對融合進程的接受性,因此無論是從當下還是長遠來看,司法人工智能都有推動兩岸法治融合的潛能,應將此作為一種應用的前景導向。就具體建構而言,可在包容性規制理念的指引下,分階段建構完善的法律程序,利用司法人工智能促進兩岸心靈契合,助力兩岸法治穩健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