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庫研究
2019年9月號,總第261期

粵港澳大灣區區際行政法律衝突的憲法學思考
馮澤華(深圳)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中國法學會會員
  作者指出,基於“一國兩制”的憲法理性,粵港澳大灣區出現的區際行政法律衝突,對內地與港澳融合性憲制秩序的重構產生巨大挑戰。儘管區際行政協議協調行政法律衝突合乎憲法規定且取得一定實效,但由於合作與爭端解決機制不健全而亟需拓寬行政法律衝突的憲治空間。因此,大灣區在吸收國際一流灣區協調區域發展經驗的同時,應以推動行政法律規範一體化建設為核心要義,善用授權性決定,建構以大灣區居民為標準的公共產品分配制度,並加強全國性法律建設和確立區際性規則的法律地位,最終消解區際行政法律衝突。

  “一國兩制”未能全面準確貫徹的情況下容易造成內地與港澳高度“分立”的憲制秩序,在此種背景下,粵港澳合作所需的政府義務對接根基自然鬆動,三地合作的領域窄、程度低無法避免;質言之,粵港澳三地仍可堅守行政法律規範的屬地效力,三地間的區際行政法律衝突並不明顯。為應對港澳新形勢的變化,2014年,中央發佈白皮書重點強調,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隨之成為“一國兩制”的新法理,內地與港澳融合性憲制秩序的重構進程正式啟動。作為憲制秩序重構的國家戰略性工程——粵港澳大灣區(以下簡稱大灣區)橫空出世後,粵港澳合作迎來新的發展機遇,三地的合作領域將比以往更寬,合作程度將比以往更高。國際一流灣區發展的經驗表明:環境治理、稅務、醫療衛生、建築行業等領域的深入合作是生產要素獲得高速流通的基石。大灣區欲想生產要素獲得高速流通,就必須對環境治理、稅務等行政領域進行協調,當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日趨生成,大灣區的區際行政法律衝突亦愈發明顯。所謂的區際行政法律衝突,是指同一國家內不同法域間的行政法律規範同時調整一個相同的法律關係產生衝突的法律現象。大灣區具有三個法域,區際合作愈深入,區際行政法律衝突愈明顯,若不及時化解該法律衝突,將對大灣區融合性憲制秩序重構的核心要義產生巨大挑戰。鑒於此,本文先從大灣區區際行政法律衝突的基本特徵及其憲治瓶頸出發,再從實踐與理論的雙重視野對區際行政法律衝突對大灣區建設的威脅等憲治問題進行闡釋,最後在借鑒紐約灣區等一流灣區協調區域發展經驗的同時設計能夠協調區際行政法律衝突的憲治之道,期待研究成果能為大灣區建設貢獻綿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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