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庫評析
2017年6月號,總第234期

“法理台獨”與“法理港獨”的“同”與“異”
祝捷(武漢)
武漢大學兩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教授
章小杉(武漢)
武漢大學兩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助理,博士研究生
  自蔡英文上台以來,兩岸關係急轉直下。而於近期舉行的“漢光演習”再次加劇了台海局勢的緊張,以“2025大陸武力攻台”為“假想敵”也充分暴露了民進黨當局的“台獨”野心。作為演化多年的分離主義運動,“台獨”已有大量的理論鋪墊,譬如“事實主權論”、“台灣民族論”、“住民自決論”和“民主獨立論”。這為後來者“港獨”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理論資源”。近年來,“港獨”論者也如法炮製出了“城邦主權論”、“香港民族論”、“公投自決論”和“民主獨立論”。“台獨”與“港獨”不僅在理論上有諸多傳承與模仿,在實踐中也屢有互動和串聯。 

  “台獨”演化至今,已有“政治台獨”、“文化台獨”、“歷史台獨”、“經濟台獨”等多種形態,但理論鋪墊和政治動員只是“台獨”的“階段性狀態”,“法理台獨”才是台灣的分離主義者未走完的“最後一里路”。台灣地區的政治實踐表明,以“制憲”、“修憲”和“釋憲”為主要途徑的“憲政改革”是“法理台獨”的主要形式。作為後來者,“港獨”也積極探索“法理港獨”的實現途徑,並設想了多種“合法的港獨”。毋庸置疑,從理論到實踐,“法理港獨”都對“法理台獨”亦步亦趨,但兩者之間明顯有著諸多的不同,這些不同之處決定了“法理港獨”對“法理台獨”的拙劣模仿只能以失敗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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