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叢論
2017年3月號,總第231期

論兩岸關係中的主權與治權
--兼論“一國兩制”台灣模式
尹寶虎(北京)
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秘書長
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協同創新中心兼職教授
  2016年民進黨全面執政後,隨即採取全面“去中國化”動作,不惜一切擁抱美、日。兩岸關係急轉直下,重新走冷。在此情境之下,討論兩岸未來統一模式無異對牛彈琴。其實,兩岸之間的根本對立不僅在於“統”“獨”,更在於民進黨極端民粹主義思想和對抗性地緣戰略選擇。要看清這一點,就有必要從主權、治權角度重新認識大陸對台“一國兩制”方案和民進黨“台獨”主張的實質含義。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也有必要從主權、治權角度才能得到準確理解。循此思想方法或許還有可能為兩岸困局探索出一條和平出路。 

  當今國際體系建立在主權國家基礎上。國際法意義上的主權,其核心含義是指對內部事務的最高權力,和對外關係上的獨立平等。治權則是主權的具體實現形式,即一個主權國家對各種內外事務的具體管轄權①,通常由廣義的政府機構來行使,包括立法、執法、司法,涉及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社會、文化、環境等各領域事務。治權即管轄權、管治權,幾乎可以不斷細分下去。既可以按內外劃分,也可以按領域劃分。主權與治權既有聯繫又有差異,常常可以分開處理。 

  有關主權的含義,西方在民族國家形成時期的思想家如讓•博丹、格勞秀斯、霍布斯等,均持主權“至高無上”、“不可分割”、“不可轉讓”說。但自19世紀開始,鑒於民主分權、國際治理、全球化等新的發展趨勢,又有不少西方思想家、政治家持主權“過時”論、主權“變革”論等觀點。實際上,兩類觀點皆言之成理而各有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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