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社會
2016年10月號,總第226期

蔡政府“不當黨產條例”的法理謬誤與背後居心
楊凱鈞(台灣)
武漢大學兩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員
  2016年大選後,民進黨挾立法院多數優勢,通過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不當黨產條例”)。其理由,根據長期以來親綠法學者的觀點,是“落實東德式轉型正義”。1990年3月18日,東德第一次全民普選,由原執政黨“統一社會黨”(SED)改組的“民主社會主義黨”(PDS)慘敗。隨後上台就瀕臨被西德合併的民主德國新政府,修改了“政黨暨政治團體法”。其主要內涵,就是要對原民主德國體制下的所有政黨黨產進行一次“總清算”。沒收在過去“一黨專政”時代,各政黨從民間恣意取得或侵佔的財產。其中受影響最大的,當然就是長期執政的統一社會黨[今天已經改名為“左派黨”(Die Linke)]。 

  姑且不論當時主導清算的東德執政黨“德國基督教民主聯盟(CDU)”在統一後立即投向西德基民盟(東西德的基民盟本質上系出同源)的懷抱,讓這場“轉型正義”充斥著向西方遞“投名狀”的味道。至少這個法案,內容依舊維護了“無罪推定”、“普遍性立法”以及調查過程中遵守“刑事訴訟法”規範的基本立法需求。就算是東德基民盟自己,也接受了相關調查。在外觀上,把持了基本的法治原則。 

  反觀台灣“不當黨產條例”,無視東德與台灣“黨國不分”的差別,忽略台德兩地“歷史”的差異而胡亂類比。條例本身觸犯大量法律謬誤,完全無視立法原則。而民進黨政府本身,卻依舊學習過去的國民黨,推卸所有歷史責任。讓台灣目前鬧得沸沸揚揚的“黨產爭議”,不只與“正義”掛不上勾,反倒更有金庸小說“鹿鼎記”中,韋小寶抄鰲拜家順便中飽私囊的荒唐。 

  本文分三部分,分別從歷史、法律兩大方面,來討論民進黨“不當黨產條例”,其實是台獨以立法手段搞納粹“紐倫堡法案”翻版的第一步。兩岸有識之士,不得不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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