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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咨文加註見解 扁當年做過惹議

2024-06-25 11:20:44
  中評社台北6月25日電/賴清德24日簽署“立法院”覆議案咨文時,在旁“加註見解”,強調“國會”改革法案有違反權力分立、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憲政爭議。賴清德作法並非首創,陳水扁2004年公布《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就曾加註見解,更直接點出“違憲”兩字,引起法界就侵害司法權的討論。

  《中時新聞網》報導,319槍擊案發生後,同年“立法院”三讀通過319真調會條例。“行政院”認為“違憲”、違反權力分立,移請“立法院”覆議,但泛藍陣營仍以優勢票數否決。陳水扁後來以加註方式公布該條例,並以箋函知會五院院長。

  陳水扁在加註見解寫下“總統”、“副總統”於選舉期間同時遭受槍擊,為明事實真相自應調查。政府支持調查,但不應“違憲”調查。本條例既有重大憲政爭議,宜尋求“釋憲”或修法解決,以符憲政秩序”。

  由於陳水扁直接寫下“違憲”,有疑者認為,有侵害《“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但也有人認為,“憲法”並無規定不得加註“違憲”意見,美國總統公布國會通過法律時,也有加註聲明的案例,因此“總統”有加註見解的裁量權。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指出,美國有些總統曾經在咨文旁寫下註解,該作為有兩層含義,第一、即使總統反對這個法律,也沒有權利不簽署。第二、他對該法案有意見,因此寫下註解,但該見解旁已經簽署“立法院”覆議案咨文,也象徵見解沒有拘束力、法律效果。純粹是“總統”個人意見,且在職權範圍內。

  至於加註見解是否有“違憲”之虞。廖元豪說,註解沒有特別違反“憲法”,“司法院”的解釋是指終局效力,不排斥政府官員表達見解,最終結果仍要在“憲法”法庭由大法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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