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焦點專題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 
中評智庫:爲何討論統一後治台方略

http://www.CRNTT.com   2022-04-18 00:07:46  


 
  以上三種情況,大致可以分別是對應台灣當局的“台獨”挑釁,外國勢力助長台灣分裂分子的作為、干預了中國的統一,以及“和平統一”完全無望。這裡有三點值得重視:

  第一在法律條文中,使用政治術語,而沒有相應解釋。一般在法律條文中,使用法律用語,並給予規範化的解釋,以對應具體的社會行為,這樣的法律才能有效運作。但是在“反分裂國家法”中有大量的政治詞彙,而政治詞彙則其定義的歧義性很大,在條文中,不論定“台獨”、“重大事變”、或是“可能性完全喪失”都沒有明確可以參照的定義。這樣的法律在運作上,主要依賴的是行政裁量權,換言之,黨中央把握了形勢和情勢的解釋與行動權。

  第二是“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的政治宣示更甚於法律解釋,任何法律所規範的行為都是一般性的行為,至於個別的行為、措施,是否違法,都必須經由法條的攻防,最終作出司法決定。若就上述三組語彙,毫無疑問“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的解釋空間最大,其實也最不可能發生,因此這第三種情況“條文化”的主要目的在於政治宣示;

  一代表了中國共產黨一定要完成中國的國家統一的堅定意志和不變的決心。

  二代表了中國共產黨對掌握國家統一的主動權和主導權的信心十分強大。

  三代表了“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主要對象是分裂行徑,而不是“促統”的手段。

  第三從行政主導的角度看,任何時候我們去制定一部法律,其目的都是為了方便我們的行動,強化我們行為的合理化、合法化;中共當時制定“反分裂國家法”也就是為了使得中共在處理複雜的兩岸關係上,不論使用和平手段或是非和平手段,都有法理依據,從而可以達到震懾“台獨分子分裂國家”以及“外國反華勢力干預中國統一”的行徑。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