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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居民在大陸權利義務實踐分析

http://www.CRNTT.com   2021-07-19 00:05:16  


 
  同等待遇並不完全等同於公民權利義務實踐或實現,而是克服政治分歧、身份衝突、戶籍限制的政策創新。台灣居民在通常的情況下是以“台灣同胞”的身份存在於中國大陸,這也是一種特別的現象,“台灣同胞”的身份定位主要涉及政治問題及認同問題。而在相關法律中雖被界定為“中國公民”,但在實踐中作為中國公民的權利義務卻是依戶籍而界定與落實的,當前對於台灣同胞或台灣居民身份權利的確認,仍是采戶籍認定的原則,台灣同胞在大陸地區尚未設有戶籍的情況下,其身份仍隸屬台灣戶籍,不依一般中國公民的規範,被視為一種身份特殊的群體。這也意味著當前制度下的台灣居民在大陸作為中國公民的權利義務的既有實踐與規範之間存在落差。但如前所述,這種落差主要是由於兩岸政治分歧和單一戶籍準則等造成的。事實上,類似落差也同樣存在於台灣,台灣方面除了嚴格以戶籍作為大陸居民獲取相應權益的基礎條件外,對於已經獲得台灣地區戶籍和身份證的大陸居民的權利仍有諸多限制,更遑論尚未獲得戶籍的大陸居民。相比之下,大陸方面除了以“台灣同胞”來表達政治情感和政策包容之外,更是儘可能地採用各種變通方式為在大陸的台灣居民提供便利和保障,使其能夠在既有兩岸格局下享受兩岸的雙重利益。當然,這種變通方式均以因地制宜地保障和增進台灣同胞的實際權益為準則,甚至以台灣地區的相應標準作為參照,也就會呈現出相對於大陸居民的超額權益或是相較於台灣地區的權益不足的情況。在這種既有脈絡和困境下,“同等待遇”即是具有替代效應的階段性、標誌性變通之舉和政策創新。

  同等待遇並不是無差別待遇,是在同等情況下與當地居民相同的待遇。保障台灣居民在大陸作為中國公民的權利義務是平等權的必然要求,但其實踐或落實的結果卻並不等於無差別待遇。一方面,在兩岸尚未正式結束敵對狀態、國家尚未最終完全統一的情況下,基於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整體價值以及兩岸分屬兩個“法域”的客觀實際,大陸不得不在台灣居民的政治參與、市場准入等方面做出必要而合理的限制,這些限制並不必然違反平等原則。另一方面,參照大陸居民的公民權利義務實踐,台灣居民在大陸的同等待遇是一個相對標準,參照對象不是台灣地區的台灣居民,而是大陸居民,而且前提是“在相同的情況下”。⑤大陸居民的公民權利義務實踐基本以戶籍為依據,根據戶籍地的實際情況而展開,而且“戶籍是當前社會管理體制中的關鍵,不但承擔了人口登記的功能,還附帶了公共服務待遇准入等複雜的社會經濟因素”,⑥但大陸各地在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管理和服務方面存在著資源及質量上的諸多差異,要求將大陸所有地區的居民平等的公民權利義務在實踐過程中轉化為同等的待遇既不合理也不現實。因此,同等待遇的落實袛能是參照台灣居民在大陸居住地的居民待遇,逐步消除與當地居民公民權利實踐的實際結果之間的落差。

  同等待遇是要逐步達到與大陸居民實現其公民權利義務後所形成的待遇相同的狀態和效果。當前台灣居民在大陸權利義務實踐受限可能是必要而合理的,但不是固定不變的,限制也在逐漸減少。自兩岸開放民間交往交流以來,大陸方面根據形勢發展和實際需要持續推進對於台灣居民的權益保障,台灣居民在大陸各領域實際所獲得的待遇與大陸居民的待遇之間的差異和差距在逐漸縮小。從法理或者邏輯上而言,台灣居民作為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管轄範圍內的權利義務是先在的,在實踐中應是逐漸被恢復的,相應的限制應是逐步被消除的,但由於國家尚未完全統一及台灣當局尚且有效管轄台灣居民的特殊情況,在大陸既有的公民權利義務實踐體系中,大陸方面採取“同等待遇”的創新路徑來達到如同台灣居民實踐了其中國公民的權利義務、相關限制被消除後的實際效果。然而,無論是既有權利義務的恢復,還是“必要而合理”的限制的消除,或是“同等待遇”的落實,都是漸進的,最終的效果也是一致的,最終也將達到邏輯、法理與現實的契合。因此,十九大報告提出“逐步為台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能夠成為保障和推進台灣同胞權利義務實現的務實、嚴謹和負責的政策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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