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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憲初:司法合作二十年 香港內地互諒互讓

http://www.CRNTT.com   2017-06-09 00:10:40  


研討會現場(中評社 張爽攝)
  中評社北京6月9日電(記者 張爽)香港大學法學院原副院長、教授張憲初在中國法學會主辦的慶祝香港回歸二十周年法學研討會上表示,兩地二十年的司法互動與合作取得進展的一個重要經驗就是相互諒解,包容和尊重。不同法域間可以展開合作的前提就是能夠互諒互讓,從而通過妥協達到雙方都可接受的共贏途徑。

  張憲初表示,香港回歸後,“一國兩制”從偉大的構想變為宏偉的實踐,並取得了寶貴的經驗。在新的憲治環境下,隨著內地香港經貿融合和人員交流達到空前程度,兩地司法合作,特別是在民商事司法合作方面,也取得了重要的進展:原有的基於《海牙公約》進行司法文書送達,調查取證和《紐約公約》進行仲裁裁決承認執行的基礎變為四個“安排”為主體的區際司法協助框架;從中英關係下的“官式”往來變為一國之內不同法域間更為務實的合作;從回歸前兩地司法機構基本隔離到回歸後的經常性溝通互動;從回歸前兩地法律和司法制度存在巨大落差到隨著內地法治快速發展和全球經濟一體化而出現的相互學習借鑒。

  張憲初也表示,兩地民商事司法合作的進度並不盡如人意,並且與兩地經貿融合,人員交往的實際存在著差距。在刑事司法領域合作當中進展非常有限,特別是在刑事司法合作四個重要方面,就是管轄權、疑犯移送、刑事調查合作和已決犯移交方面都沒有達成任何制度性共識。

  張憲初認為,兩地二十年的司法互動與合作取得進展的一個重要經驗就是相互諒解,包容和尊重。不同法域間可以展開合作的前提就是能夠互諒互讓,從而通過妥協達到雙方都可接受的共贏途徑。在雙方訂立的判決承認與執行《安排》中,內地根據香港的實踐允許當事人在對內地認可和執行相關判決裁定不服時, 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而香港法院則在《安排》中放棄普通法中“自然正義”當中的表述和接受內地審判監督程序對相關判決可能出現的變動。在最新訂立相互委托提取證據的《安排》中規定,受委托方應當根據本轄區法律規定安排取證。委托方請求時按照特殊方式要求提取證據的,如果受委托方認為不違反本轄區的法律規定,可以按照委托方請求的方式進行。所以這些規定都是靈活務實、原則性和靈活性結合的一些實例。
 
  張憲初表示,在香港回歸後,相關《安排》實施過程中,兩地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大量的司法判例,成為研究和推動兩地司法合作互動的重要基礎和寶貴資源,這裡面包括內地最高人民法院二次在住友銀行案裁決中,對“不方便法院”規則的闡述和對當事人管轄協議及香港法院管轄權的尊重,也包括香港法院2011年在剛果案中首次援用《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提請人大常委委員釋法,澄清國家豁免問題的基本政策。香港終審法院在2012年第一激光公司案中,對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效力的充分肯定尊重,適用“公共政策”保留持非常嚴格的態度。這些無疑為兩地進一步推進司法互助,密切關係創造了積極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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