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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綠色恐怖”的法西斯化傾向

http://www.CRNTT.com   2017-04-10 00:10:24  


 
  根據草案,“國家”保防工作共分成:“軍中保防”、“機關保防”和“社會保防”等三大區塊,“中央”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各縣市設地區保防工作會報,由縣市長擔任召集人。草案提到,如發現可疑對象,經機關首長書面同意後,得查訪當事人並得向各機關、團體或個人調閱相關文件或資料,如已有危害國家機密之虞,保防人員得行使臨檢權,並得行使安全檢查,若有急迫情形,得行使查扣權,即時扣留物品。⑥

  而“調查局長”蔡清祥,接受媒體採訪時,更詳細地說了“保防工作法”的相關內容。他說:“現在對於可疑人等沒有辦法訪談查證,引用《刑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搜查,人家會稱沒有犯法而不接受約談,但保防專法通過後,在一定的構成要件下,就可以找來查證訪談、查看身分證,甚至查扣。”另外職責分配上,則是由“國防部”負責軍中保防,“法務部”負責公務機關保防,“內政部”負責社會保防,往上有“行政院”層級的督導會報。法律的適用範圍除了公務機關以及軍隊,還有“民間重要科技單位等社會領域”。⑦也就是說,民間企業,假如與台灣政府有技術合作,或者如台積電等具備重要高科技技術等,都將會成為政府“保密防諜”的範圍之內。

  “保防工作法”讓行政機關  徹底架空台灣司法

  蔡局長的訪談,關於未來的保防工作法內容,有一項理應為重要參與者的機關,完全沒有提到,那就是法院。相對的,中央負責執行的單位,全部都是“行政院”底下的部門。而且各地方承擔保防工作的,竟然是“縣市長”。上述負責執行保防工作部門的首腦,不是台灣最高領導人可以隨時更換的“政務官”,就是具有濃厚政黨背景的“地方首長”。須知,政務官和地方首長,不同於普通公務員,更不同於司法官。他們並不具備“行政中立”的義務,他們的職責是執行執政黨所頒布的各項政策。把保防工作的權力放在這些人身上,無疑是讓台灣最高領導人,擁有了一個如“錦衣衛”般全權聽命於自身的情報機構。而法院這個理應以保障人民基本權益為己任的機關,在這一系列對人民身體財產安全產生威脅的法律中,卻幾乎無立足之地。

  過往台灣地區,能夠執行約談、臨檢等職權的,應該是具台灣“刑事訴訟法”229~231條所規範的“司法員警”。一般乃指員警、憲兵、以及部分調查局和海巡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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